①头部公募延续60%发行比例,中型公募新增30%原则性要求; ②主动量化、港股主题等偏股产品获支持,浮动费率适用范围扩大; ③存量固定费率基金可探索改造,先从条件较成熟的产品试点。
①修订聚焦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等方向,设1年过渡期; ②权益类基金、FOF成立门槛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提高至30%; ③发起式基金退出条件与普通基金拉平,持有人大会必须召开情形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