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多家公募机构指出,后续美联储仍存在继续加息的可能性;
②公募机构对年内再加1次还是2次以上存在分歧;
③加息短期内可能会放大AI科技板块的波动性,但产业趋势不受影响,板块仍存在中长期投资价值。
财联社9月17日讯(记者 吴雨其)距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只剩两周,从基金公司的营销整改上更能感受紧锣密鼓。
财联社记者近日采访多家基金公司了解到,与几个月前相比,公募在外部营销合作上的口径仍在继续收紧。
部分公司与财经“大V”、MCN等外部主体的合作早在年初就已经暂停,有公司已经直接参照《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及近期监管通报要求执行;还有基金公司将审慎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不新增“大V”合作,部分传统媒体宣传、内容类合作也暂缓新增。
与此同时,不少基金公司仍在等待更具体的执行细则。
多位受访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9月初监管已经针对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进一步细化要求,但对于品牌宣传、投资者教育、普通内容合作等具体业务场景,目前业内仍在关注后续是否还会有更细的执行标准。
“现在基本就是从严处理,一边执行一边等后续口径。”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公司目前没有收到新的细化通知,其向内部稽核部门了解后也没有新增指导,但现阶段对外部合作已经较为谨慎,新项目原则上不再增加。
另一家基金公司人士也表示,公司此前已经停止“大V”合作,目前营销业务更多以公司自有渠道为主。其他外部宣传项目则根据合作主体、内容及传播方式逐项判断。
今年7月,财联社记者曾从业内了解到,多地监管在与辖区公募机构沟通时,再度提示机构审慎开展与财经“大V”、自媒体账号等外部主体合作。当时,多数公募已经选择暂停新增“大V”投放。两个月后,随着9月30日临近,部分公司的实际执行范围进一步收紧。
大V合作早已收缩,部分普通宣传也开始从严
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明确自9月30日起施行。
《办法》所界定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范围并不限于具体基金产品推介,还包括通过互联网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以及为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部分基金公司目前已经把从严审核的范围扩大到传统媒体宣传合作。有公司内部对新增外部项目整体趋于谨慎,也有机构暂时不再新增相关合作。
“以前如果只是做品牌或者内容宣传,和直接卖产品还是比较好区分的,现在有些场景也要重新看。”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公司目前倾向于先收紧,后续再根据监管口径调整。
不同基金公司的处理方式仍有差异。有公司仍会根据合作主体、内容和传播方式逐项判断,普通媒体采访、品牌宣传等并未全部停止;也有机构选择暂缓新增,涉及具体产品、基金经理或投资赛道的内容,审核相对更严。
相比之下,“大V”以及MCN合作的边界已经较为清晰。
《办法》规定,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业务资格并获得机构授权。金融机构同时需要对相关营销行为加强合规审查和可回溯管理。
今年8月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又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大V”、主播、财经博主、MCN机构等合作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具体基金宣传、购买链接及二维码导流、基金组合推荐、调仓建议、以销售转化为目的的直播和短视频等均被纳入其中。
即便是公益投教、知识普及合作,也要求严格限定边界,合作内容需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并完整留痕,不得变相开展相关销售活动。
监管通报下发后,部分基金公司已经直接参照相关要求调整内部业务。对明确涉及产品推介、交易导流和销售转化的合作,执行口径相对明确;目前机构反复权衡的,更多是宣传、投教与营销之间的业务边界。
9月初监管再细化,第三方平台“跳转”门槛提高
随着9月30日临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成为近期监管进一步细化的重点。
9月4日,监管部门就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和持续跟踪事项进一步明确要求。相关要求主要针对《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涉及的第三方平台合作。
过去在财经资讯平台、内容平台或小程序中,投资者看到基金相关内容后,通过页面链接进入基金公司、券商或其他销售渠道,是较为常见的互联网获客方式。
《办法》已经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时,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再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根据目前的信息,证券基金机构需要审慎评估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主体、是否能够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以及收费是否合理、质价相符等。评估结果还需要由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合规负责人、总经理等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
部分风险较高的合作还需要增加外部专家评估、董事会审议等环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证监局报告;监管部门还将这类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对高风险合作启动现场检查。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平台准入、内部审批和后续管理均增加了新的要求。对一些此前主要承担内容展示、用户导流的平台而言,合作模式也需要重新调整。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部分基金公司目前已经参照上述要求重新梳理相关业务,对涉及链接跳转、开户链接、产品导流等场景尤其谨慎。
新规落地在即,基金公司仍在等细则
今年以来,基金公司的相关调整已经持续数月。
早在《办法》正式发布前后,多家基金公司就开始压缩与外部“大V”的合作。进入下半年,随着监管进一步明确“大V”营销、第三方平台转接渠道等要求,整改范围也逐渐延伸至投教、品牌宣传和其他外部内容合作。
监管此前已要求行业机构对照相关要求开展自查整改。8月的监管通报明确要求,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照通报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目前基金公司内部讨论较多的,主要还是品牌宣传、投资者教育、第三方内容合作等尚未完全明确的业务场景。多位基金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后续是否还会出台配套细则,是当前关注的重点,尤其是上述日常业务具体做到什么程度会被纳入网络营销管理,仍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