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公募基金广泛参与,产品类型多元化
②私募等B类机构配售占比显著偏低
③九个月限售期占主导,资金偏好长期配置
财联社11月26日讯(记者 闫军)监管出手基金申赎时间安排,补上货基“套利”漏洞。
监管近日发布最新情况通报,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进行优化。
通报面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核心要点如下:
首先,明确申购资金交收时间安排,缩短申购资金在途时间,堵上货币增强漏洞。
此条款直指场外货币基金,具体要求: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0:00前将确认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6:00前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如有)后划转至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
此举之后,在某些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电商渠道颇受争议的“货币增强”类产品漏洞将被彻底堵上。
其次,赎回资金交收时间上,不得过度追求赎回资金到账效率,并强调公平对待投资者。
监管要求,一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对同一基金产品,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设置差异化的赎回资金交收时间;二是除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基金,赎回资金划转至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的时间应当不早于赎回申请确认日次一交易日。
第三,宣传营销上,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严禁误导投资者。货基除外,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
此外,监管还要求,基金公司、销售机构6个月内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做好投资者沟通解释工作。
补漏洞!货币基金将难以“增强”
监管指出,围绕着投资者利益优先、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不断规范和完善业务操作流程,综合考虑基金产品运作特点和技术系统建设情况等因素,此次进一步合理设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时间安排。
在申购资金交收时间安排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技术系统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基金申购资金交收效率,缩短申购资金在途时间。
其中,对于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0:00前将确认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6:00前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如有)后划转至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法询金融研究院固收组指出,此次制度完善与优化,意味着此前市场争议颇大的“货币基金增强”漏洞被堵上。
据介绍,自2024年以来,个别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电商渠道等机构发行所谓“货币增强”类产品,该类产品在货基收益率之外,再提供部分补贴收益,实现最终收益率高于普通货币基金。法询金融研究院指出,要实现货币增强,需要借助银行理财、基金销售机构或者销售公司托管行三方机构来实现。
具体操作上,银行理财在周四(T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货币基金,T+1日会确认货币基金申购份额,开始享受货币基金收益,但是申购的资金先进入代销机构的银行托管账户(一般是缺存款的中小银行),在T+2日才进入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账户。由于周四的T+2是周末非工作日,所以实际上申购资金在代销机构的托管账户趴账4天,这就多出来4天的活期利息,代销机构可以将这4天的利息拿出部分补贴给理财公司,实现货基产品的增强。
那么,通过该方式,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电商渠道通过贴息拿到了比货币基金更高的收益,基金销售机构获得了更大的销售规模,中小银行也获得了大量活期存款,基金公司也做大货币基金规模可以收取管理费。在这个过程中,唯一受伤的就是货币基金投资者。
此次通报中,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6:00前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如有)后划转至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压缩资金在销售环节的停留时间,那么申购资金T+1日就进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就补上了该漏洞。
此外,监管明确要求各家加大技术系统建设投入,通过自动化水平,也有利于提升效率,减少资金挪用等风险。
赎回资金交收时间要求公平对待投资者
在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安排上,监管强调基金运作平稳与公平对待投资,要求有二:
一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管控,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基础市场流动性、组合资产变现能力等情况,审慎确定基金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坚持安全交收原则,不得过度追求赎回资金到账效率,造成基金资产不合理变现、干扰基金运作稳定性等问题。
二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对同一基金产品,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设置差异化的赎回资金交收时间。
此外,对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基金,赎回资金划转至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的时间应当不早于赎回申请确认日次一交易日。
公募人士表示,对于赎回资金交收安排从源头上保证基金运作的平稳。个别渠道卷“快赎”甚至以此为噱头吸引投资者,人为设置不切实际的到账时间,迫使基金资产在不合理的价位被动变现,损害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并干扰基金运作的稳定性。此外,因渠道议价能力或合作关系的不同而设置差异化的交收时间,也不利于投资者公平。
抵制“内卷式”营销竞争,不得使用“实时到账”等表述
宣传营销是基金产品触达投资者的第一界面,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至关重要。此次通报再次强调严禁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通报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安全规范的重要性,将资金交收安全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防止“重营销、轻风控”,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严禁误导投资者。
此外,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进行宣传营销及其他监管明确允许的情形外,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
在业内看来,“实时到账”“极速赎回”这类用语不仅夸大了实际服务能力,更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错误的流动性预期,一旦因系统或市场原因出现延迟,极易引发纠纷。规范后,也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投资者预期,培养理性投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