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办法》将业务划分为基础类与交易类业务,并重构设立、变更与业务准入条件,新增做市交易业务专节规范;
②《办法》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管业务,并提高“含期量”;
③明确“一参一控”要求,即同一主体持有和实控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实控不得超过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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