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16日电,为进一步规范新《反垄断法》实施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经营者未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四)经营者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的;
(五)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