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 18:06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2月19日电,工信部公开征求《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是国家推动组建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及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获得稀土指标。未获得稀土指标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稀土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配备实施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的必要设备设施及人员等条件,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将基础性指标数据录入稀土追溯系统,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