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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23:11 来自 财联社记者 卢阿峰
    价格不再是“结果”而是“变量” 中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重构 临床价值成核心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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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17 来自 财联社
    我国将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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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7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4月14日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规范药品原辅料价格行为。推进药品原辅料价格信息共享,引导原辅料企业向制剂企业直接供应,支持“原辅料+制剂”一体化发展。防范关键药用辅料、药用包材无序涨价。加强中药材价格引导,在完善质量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中药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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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7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推动医疗机构及时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格,研究挂网价格与议定价格合理联动的有效方式,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积极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不得议价。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和药之间的利益链。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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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6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4月14日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等数据应用,实施药品价格智能监测。推进药品追溯码在药品流通领域全链条应用。完善医药价格指数机制。加强监测成果运用,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以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基准,对同通用名药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价格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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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6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零售药店药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编制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引导医保药品价格更加合理。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定期评估价格执行情况。鼓励医保定点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适宜价格销售,引导中选企业稳定供应,提高中选药品可及性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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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5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健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拓宽医药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通过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规范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加强对地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政策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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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4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4月14日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零售药店药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编制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引导医保药品价格更加合理。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定期评估价格执行情况。鼓励医保定点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适宜价格销售,引导中选企业稳定供应,提高中选药品可及性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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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4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独家药品,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综合首发价格合理性等因素,与医药企业谈判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匹配、合理体现药品临床价值的支付标准。医药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向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的市场价格可不受支付标准约束。在通用名药上市后,各省份应及时推动参照通用名药价格调整支付标准。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通过竞价等方式形成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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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2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实行新上市药品企业自评制度,引导医药企业做好自评,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改良新药等,鼓励引导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对通用名药等其他新上市药品,引导医药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机制、同功能主治药品价格合理定价。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医药企业可在药品首发价格基础上适当调整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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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7:01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4月14日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14条举措,包括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强化短缺药保供稳价等。意见要求加强药品价格治理,提出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健全药品价格风险处置制度、防范非理性竞价中标影响供应、严惩药品和原辅料生产经营领域以缺逼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药领域全链条穿透式审计监督、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等针对性措施,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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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 12:47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4日电,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6年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聚焦重点领域“逐渐细化、持续深化”。在既往心血管内科、骨科、血液净化、康复、医学影像、临床检验、肿瘤、麻醉、重症医学等9个重点领域的基础上,本年度进一步将口腔、内分泌、精神医学3个领域纳入自查自纠范围。各地医保部门以此为基础,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自查,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一是细化制定本地清单。国家医保局已下发2026年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问题清单,各地医保部门已于3月底前结合本地医保政策、诊疗项目规范,对问题清单进行细化完善。二是组织全面自查。各地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对照本地化问题清单,于4月底前完成对2024年至2025年期间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全面自查,并及时追回违规使用的基金。三是开展抽查复查。5月起,国家医保局将组织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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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13 23:15 来自 财联社 牛占林
    胰腺癌治疗迎重大突破:Revolution Medicines靶向药III期试验成功,患者生存期接近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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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13 16:08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3日电,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介绍,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体现“有升有降”,以设备物耗为主的CT、磁共振等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有所下调,而以技术价值、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诊查、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有所上调。在此重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行属地管理,只要各地区达到调价启动条件,并符合医保基金安全的基本条件,国家医保局坚定支持各地依规依程序在调价总量范围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需要医保局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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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13 10:54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3日电,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分业施策推动制造业重点产品质量提升。推动重点行业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分级标准研制,健全质量分级发布机制和采信机制。研制发布原材料产品、测试方法、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推动提高重点材料领域强制性标准要求,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促进原材料产品提质增效。加快建设高水平智能工厂,加强质量精准追溯、质量分析与改进等场景建设。强化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和系统集成创新。推动装备领域重点产品标准布局研究、制修订及应用,提升装备产品质量水平。深化数字化助力消费品“三品”行动,加快轻工产品和医药工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等领域质量监督、质量诚信与追溯体系建设,以需求为导向推出更多高性价比、满足适用性要求的产品,推动消费品质量从生产端符合型向消费端适配型转变。修订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和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一体化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标准制订、标准宣贯、认证评估等能力建设,加大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完善首版次软件应用激励政策,推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质量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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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12 21:17 来自 财联社记者 史士云
    7.5亿!原启生物完成Pre-IPO轮融资 启明创投持续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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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12 21:15 来自 财联社记者 卢阿峰
    BD收益贡献显著 海思科Q1净利润预增最高近11倍 牵手艾伯维再获7.45亿美元BD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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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10 16:40 来自 央视新闻
    财联社4月10日电,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4部分:三棱针》(GB/T 21709.4—2026)、《针灸异常情况处理》(GB/T 33415—2026)和《穴位贴敷用药规范》(GB/T 33414—2026)三项针灸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该三项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修订,将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4部分:三棱针》系统规范了三棱针疗法的概念定义、操作步骤、禁忌事项等核心内容,对点刺法、刺络法、散刺法、挑治法四种技术操作建立统一标准,为临床、教学及科研领域提供普适性准则。《针灸异常情况处理》明确晕针、滞针、针刺性气胸、烫伤等11类常见异常情况的科学处理方法,强化针灸诊疗全流程风险防控。《穴位贴敷用药规范》规范穴位贴敷的药物使用,强化用药安全,细化技术操作,增加穴位覆盖面积规定,科学界定适应证,为基层临床提供可直接参照的技术规范。三项针灸国家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吸纳了临床实践积累和最新科研成果,优化了技术操作要求,更好适应针灸临床实践发展新变化与新需求。新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助力针灸技术推广,为针灸高质量发展与国际化应用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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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10 13:28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0日电,《浙江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拓展新产品应用场景。以研究型医院为重点,试点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推动重点产品和典型场景纳入国家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项目。依托国家人工智能行业应用中试基地,在医疗、康复、健康干预等场景,打造一批脑机接口创新应用。推广远程医疗、精准医疗、AI基因诊断等新应用场景,积极培育构建“互联网+医药”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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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10 13:26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4月10日电,《浙江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加快新产品入院配备使用。定期发布新药与创新医疗器械应用清单,省内医疗机构在清单发布1个月内按“应配尽配”原则配备使用,或按需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全省三级医院至少每季度召开药事会,及时研究药械入院应用等事宜。开展医疗机构用药监测与指导,依托专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规范使用培训。鼓励医疗机构使用首台(套)医疗装备并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探索医疗装备“购买技术服务”、融资租赁等新模式。试行开展新药产品保险补偿工作,适时扩大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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