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9日电,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起草形成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达到或超过上述规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继续交纳。风险基金规模不足30 亿元的,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交纳(第 4 条)。新增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本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第 5 条)。
意见还提出,下调计收比例按照各类业务相应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