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财经通讯社
打开APP
A股监管动态
关注
2.8W 人关注
话题包括了股市、楼市、债市等金融市场监管政策和动向,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监管措施。
  • 昨天 20:04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8日电,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4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阅读 103w+
    23
  • 昨天 06:54 来自 中国证券报
    财联社7月8日电,今年以来,私募行业优胜劣汰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上半年已有923家私募完成注销,而新登记私募仅有67家,较去年同期大幅减少,其中新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仅20家。多位私募人士称,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大,私募行业的合规成本将进一步提高,不合规的私募机构将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行业洗牌将持续加速。未来私募机构需更加专注于各自擅长的领域进行“精耕细作”,提升专业化水平,尽最大努力打造自己的投资特色。
    阅读 333.5w+
    103
  • 昨天 06:47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8日电,经济日报文章指出,通过大幅提高罚款力度,加大财务造假成本,让违法者“不敢再犯”,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打击财务造假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全方位、各环节、立体式进行整治。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会计法的修改完善,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打好依法监管的“组合拳”,让财务造假难以遁形,市场生态将更加风清气正。
    阅读 349.6w+
    5
    45
  • 07-07 20:23 来自 财联社记者 封其娟
    财报无人肯审,是何难言之隐?“风投教父”和他的老牌私募信中利遭罚,处罚已非头一遭
    阅读 98.9w+
    1
    14
  • 07-07 12:45 来自 财联社记者 汪斌
    关联交易暗藏隐忧:外资股东说“不” 包钢股份与北方稀土利益“纷争”何时休?|深度调查
    阅读 139.2w+
    2
    56
  • 07-05 20:29 来自 财联社 陆清濂
    时间跨度长达13年,A股又一百亿级财务造假案曝光!5家上市公司造假细节浮出水面
    阅读 123.4w+
    4
    201
  • 07-05 19:41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5日电,因未及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信中利及时任董事长汪超涌均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据信中利公告,6月28日之前仍未能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存在将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也因此,信中利已自5月6日起停牌。早在2017年11月,信中利已于中基协公告注销,之后计划主动摘牌新三板。公告显示,信中利2018年末开始筹备摘牌申请,股转系统2021年9月最终不予同意该申请。(财联社记者 封其娟)
    阅读 438.3w+
    28
  • 07-05 19:05 来自 财联社
    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题座谈会
    阅读 166.1w+
    11
  • 07-05 18:49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5日电,上交所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一步,上交所将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各项工作要求,协同推进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持续净化市场生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阅读 439.4w+
    39
  • 07-05 17:41 来自 财联社
    证监会严肃查处5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阅读 154w+
    77
  • 07-05 17:28 来自 财联社记者 林坚
    六部委联合,资本市场史上首次启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综合惩防,重点关注30条措施
    阅读 142.7w+
    14
    653
  • 07-05 17:24 来自 财联社记者 赵昕睿 陈俊兰
    事出定增项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同被罚,上半年已有投行罚单74张
    阅读 145.9w+
    5
  • 07-05 17:22 来自 财联社记者 林坚
    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启动,对投行意味着什么?再给中介提五大明确要求
    阅读 150.7w+
    71
  • 07-05 17:17 来自 财联社
    证监会: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
    阅读 151.5w+
    3
    195
  • 07-05 17:15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过程中,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依法合规出具税收、合规等证明文件。在市场监管、税务、能源消耗、社保缴纳、诉讼仲裁、产权登记等领域为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阅读 431.9w+
    1
    264
  • 07-05 17:14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5日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积极会同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一是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涉财务造假风险问题的排查,从严惩处、一体打击财务造假、侵占、第三方配合造假,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造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内部监督,对于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关切。相关部门加大对所出资企业、主管或监管企业的指导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安排落实落地工作。
    阅读 436.4w+
    1
    86
  • 07-05 17:13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5日电,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阅读 444.4w+
    52
    1414
  • 07-05 17:12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5日电,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一是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二是在立体化追责上,行政处罚是立体化追责的一环,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也是立体化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追责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追责方面,中国证监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阅读 444.6w+
    37
    1372
  • 07-05 17:12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引导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突出对舞弊重点领域、环节的监督制约。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造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加大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力度,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
    阅读 414.1w+
    314
  • 07-05 17:09 来自 财联社
    财联社7月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阅读 482.7w+
    1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