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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日报》(编辑 郑远方),日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上线电子烟管理栏目,同时发布多项文件,对生产、批发、零售、追溯管理等四个方面均作出规定。
新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品牌持有: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规定主要与供应链及品牌有关。
相关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前述第1、3、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2. 批发: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3. 零售: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从严制定本省(区、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4. 溯源管理: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识。
追溯以二维码为手段,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具体来看,追溯码在三个环节出现——出库确保生产环节可追溯、入库确保批发环境可追溯、出库确保零售环节可追溯,从而实现从上至下全面信息追溯的链条。
就在4月12日,电子烟国标刚刚正式落地,产品全面规范化。其对企业生产能力及技术储备等均提出较高要求,对中下游品牌和销售商同样也提出相应要求。
除去国标之外,《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执行。同时惠州、厦门于4月1日开始电子烟监管试点工作;4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子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四项文件。
另外,根据过渡期安排,过渡期间暂不得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新建或扩大产能,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店。考虑到过渡期长达5个月,机构预计,电子烟相关企业有望在维持正常生产与销售的情况下,及时完成产品改造和技术审评,避免因生产经营中断受到较大冲击。
综合机构研判,分析师认为,行业严格监管下,电子烟行业从生产端到品牌端的壁垒将逐渐树立;而不合格产品、产能则将被加快出清,促进市场份额集中。
短期角度,行业经历政策磨合期;长期来看,电子烟替代卷烟的根本逻辑在于减害,预计长期渗透率提升趋势不变。东吴证券认为,未来产品力竞争或主要在烟草口味研发、口感提升、减害能力等方面,重视产品研发的龙头企业相对占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