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国养老金融经历了从事业到产业,从单支柱到多支柱的发展; ②养老金融的核心内涵是养老储备管理的市场化、产业化; ③个人养老金账户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将是第三支柱的主阵地和主战场。
财联社(北京,记者 张晓翀)讯,周五央行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稳健经营,避免干预地方金融组织自主经营和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仍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我国金融领域诸多法律法规都很少涉及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监管合作,避免监管套利,提高协调效率。
此外,随着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个别金融风险也将逐渐开始暴露,将此前已有的成熟做法形成规章制度,有利于理顺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职责和能力。未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将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财联社表示,央行起草上述条例,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的职责范围,更加强调中央和地方监管机关之间的配合,以便于更好的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金融风险。
2017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
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分析人士表示,随着短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7+4”类机构以及一些新兴金融领域,仍可能是金融风险暴露的薄弱环节。此次条例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条例的出台将更好保持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一致性,防范金融风险的形成,提高风险处置的效率。
据记者了解,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7+4”类机构,“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
此次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地方对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并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分析人士并称,近年来,出于有效应对地方金融快速扩张及金融风险渐进暴露局面的考虑,我国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已由单一监管模式向双层监管模式渐进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