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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漏税系谣言?渝农商行:举报人以不实举报混淆视听
渝农商行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从协议签署到2009年,余泽东迟迟不愿足额缴纳税费,导致该房产一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财联社(重庆,记者 黄田)讯,12月21日晚,财联社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渝农商行(601077.SH)偷漏税遭律师举报,被税务局要求补交税金25.86万元滞纳金18万元。年纳税额超40亿元的国有银行为什么会偷漏税20万元?而通过记者的调查,其中却另有隐情

据记者了解,举报一事源自双方多年的房产纠葛。2007年10月16日,律师余泽东买下了渝农商行前身重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处抵押资产,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该协议明确规定,渝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和信用社作为甲方向乙方余泽东转让165.44平米的写字间,余泽东向甲方支付27.4万元转让价款,并负责缴纳资产过户期间的税费。

这条税费规定成为了纠纷关键,余泽东向记者透露,税费高达30万元。2009年5月4日,农商行渝北支行又与余泽东签订了《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据《余泽东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披露,这一合同却约定,办理登记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余泽东据此拒绝缴纳全部税费。

渝农商行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从协议签署到2009年,余泽东迟迟不愿足额缴纳税费,导致该房产一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6年余泽东借此将渝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渝农商行将房产过户。经两级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以《资产转让协议书》为准,《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仅作为过户使用。

上述人士表示,既然判决以《资产转让协议书》为准,余泽东就应按照约定,承担资产过户期间的税费,缴清税费才能完成房产过户。

然而,“借着上述判决书,余泽东通过其律师事务所给渝北区人和税务所连发三份措辞严厉的律师函施压,让人和税务所为其所交部分税金开具了证明,余泽东随后拿着证明和判决书,在渝农商行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其前妻名下。”上述人士称,余泽东私自完成过户后也一直没有按《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缴纳5.4万余元的尾款。

今年9月,余泽东将渝农商行再次告上法庭,要求渝农商行支付延迟过户违约金17.46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再次表示,双方权利应以《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为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延迟过户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后,余泽东向税务机关举报渝农商行在该房产上偷漏税金。“现在税务局接到了举报,也通知了我们,但这处房产的税金是涉及司法纠纷的,我们遵从税务优先原则,将这个税缴了,但实际上是替现在房产户主缴纳的,所以’偷漏税’这个罪名根本就是不成立的。”渝农商行上述人士表示。

而余泽东则坚称:“如果税金该我缴,那为什么税务机关选择了罚他(渝农商行)的款?”,“渝农商行卖给我房子却一直不给上税,我办不到产权证,我坚持举报他已经十几年了,现在终于成功了。”他表示,“两江税务局盖了章的,这个事能有假吗?”

对此,渝农商行向记者表示,“我行作为‘A+H’两地上市银行,始终严格加强公司治理,始终严格依法纳税,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一直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在本次事件中,我行各项处置措施始终做到依法合规,我行并无逃税漏税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客观行为。虽我行已代余泽东缴纳税款,但该代缴行为系我行作为协议守约方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措施,我行仍保留向余泽东追偿税费及滞纳金的权利。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我行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案件已于2021年11月22日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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