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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20【国家烟草专卖局: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财联社12月2日电,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财联社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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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14:33:20 367577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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