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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杭州,济南,厦门,石家庄,南京,记者刘科、方彦博、李子健、张良德、贾晓宁)讯,近期,A股首例集体诉讼——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结果出炉,涉案的独立董事因连带责任可能将身负巨额债务。判决一出,A股独董高风险争议再起。
财联社记者近日就独董话题采访了全国各地包括监管、行业协会、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各方人士。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康美案背后的独董辞职潮,折射出A股独董制度需要改革,在连带法律责任加剧之下,兼职独董们的权力、责任、利益已无法匹配,连带赔偿风险带来的 “辞职潮”可能会加剧,独董制度若不改革可能会逐渐没落,于公司治理无益。
董秘观点:独董报酬低 责任重 名实难符
对于近期独董们的“辞职潮”,造纸行业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认为,市场对于当前独董的离职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和过度解读,“从数量上看,虽然独董离职的数量较过往有所增加,但相较于独董的整体数量而言也不算高。”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自康美案一审宣判后,有22家上市公司的24名独董相继辞职,较8-10月同期离职人数分别增加了13人、11人和9人,但考虑到A股市场的近1.4万个独董席位而言数量并不算多。
“过度敏感”的背后,是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独董的履职尽责问题长期以来积蓄的情绪爆发。尽管独董们多是由高校教授、财务、法律或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所担任,一般不会存在胜任能力的问题,但关键在于,过往其较低的报酬与较重的责任形成鲜明对比,沦为“花瓶”的现象比比皆是,而当前政策环境转向高压,又促使独董们则走向另一个方向:辞职。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而根据财联社星矿数据显示,A股公司中有73.34%的独董全年薪酬在10万元以下,其中20.66%的独董年薪在5万元以内。
数据来源:财联社星矿数据,上市公司报道部整理
上述董秘认为,独董的津贴本来也不高,一些独董可能是抱着不想给自己惹麻烦的心态而选择辞职,其离职并不必然表明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存在问题。
另有一家公司董秘则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在履职尽责方面,由于独董们往往身兼数职,也确实存在少部分上市公司独董受时间和精力所限不能切实履行责任的情况。
事实上,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每年需要定期对公司进行深入调研,对公司经营情况有深入了解,才能签署独立董事意见。但这样的要求,工作量大,很多独董根本办法完成。
协会人士:独董职责认定是难点
在过往的实操中,独董多数是公司自主聘任,薪酬也由公司发放,容易产生“花瓶董事”的情况,也即独董只是应付证券法硬性规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对实际业务进展并不清楚,但碍于情面,在重大事项表决中处境较为尴尬,决议流于形式。
某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自从新证券法出来以后,部分独董就感受到压力而退出,主要原因还是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据其了解,现在独董更倾向于国企类型或大型民企,因为在经营的过程中相对比较规范,特别是国企,没有违规的动力。”
该秘书长称,“康美药业独董被罚几个亿,震慑的意义比较大,独董年薪普遍为几万元,罚款远超过所得,而且罚款过亿显然难以赔偿。责任的划分也要考虑主观恶意、被动不知情、未尽勤勉义务还是与实控人沆瀣一气,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让独董不能‘不独、不懂’只当花瓶,而是更好地履行义务。”
但回归康美药业案件来看,认定或者划分责任有其现实困难。长三角地区一位医药上市公司董秘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医药企业的很多独董可能是研发、教育行业的大咖,对于企业经营并不精通,看到的相关数据文件可能也仅限于书面,很难看出什么漏洞。康美药业这种蓄意造假,独董不是财务总监,当然不可能了解企业全部内幕。”
因此,当前学界对于改革独董机制、激发独董作用的方向,虽有一致认识,但争议焦点在于,究竟如何认定独立董事承担的职责,并判定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接受采访的秘书长称,即便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许多独董大多是默不作声,或者离职走人,真正闹掰的情况较少,“而目前牵涉到关于董监高的责任险,为主观违法的不赔。但实际上,是被动违法还是主观违法难以判断。”
业内:建议独董从“私有”变“公派”
自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A股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已有20年,证监会曾多次发文指出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的问题。而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零容忍”监管理念的加强,去年开始,独董辞职情况已日渐普遍。
若不改变这种趋势,上市公司将面临新的挑战。华北某省证监局一位处长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中表达了他的担忧,“现在上市公司数量非常多,如果出现独董辞职潮,那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很大,可能有公司连定期报告都披露不出来。”
对于如何面对独董的去留问题,多位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应在大的监管规则框架下,改变目前独董的选拔和监管模式。当前的一个典型现象是,独董往往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其可借机提名同学或熟人,加之薪酬由上市公司发放,所以独董往往会成为大股东、管理层的附庸,也为管理层达成“内部人控制”提供了契机。
一位上市公司前董秘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想要实现独董的真正独立,可由权威的独立第三方成立专业机构,选派并资助独董到上市公司任职。这需要系统筹划运作机制,包括采取什么样规则委派、工作时间和方式、上市公司配合度调查、责任考核和薪酬待遇等,总体上涉及到制度和法律法规层面的改革。”
某大型国企财务总监也认同上述看法,他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独立董事由公司内部董事提名,薪酬从上市公司领取,还要保持客观、公正和独立,实属不易,独董就不应该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
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应由监管部门成立“独董专家池”,上市公司独董从专家池中选择,独董薪酬统一制定,并接受证监会统一监管,薪酬由管理部门发放,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切割独董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保证独董独立性;同时,证监会要加强对独董的监管,评判独董是否尽职尽责参与了公司治理,履职尽责不力的独董,就从“独董专家池”中除名。
(财联社记者张晨静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