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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虚假评估资料或撤销责任人资格!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16年来首次大修
银保监会今日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适用主体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等,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银保监会今日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适用主体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等,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匹配精算能力、内部体系和信息系统形成,与偿二代二期工程从管理实效出发提升经营能力的理念一致。此外,《办法》参照了部分寿险业务的做法,再根据财险实践总结而成的。特别是对对小型的财险公司内控制度上有了更明确的指引,同步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立健全配套体系 对内控制度指引更明确

毕马威保险行业咨询合伙人、英国精算师刘皓宇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要求,要求保险企业建立健全配套精算能力、内部体系和信息系统形成,与偿二代二期工程从管理实效出发提升经营能力的理念是一致的。

具体而言,此次规则有以下特点一、界定专业标准:明确规定的非寿险业务各类准备金的标准,并且涵盖了精算模型、关键假设等技术要点。二、强调闭环管理:全面覆盖准备金评估的整个管理过程,强化准备金评估相关内控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管理。三、监管有力保障:强化了准备金工作的强监管属性,从监管活动、监管报告和违规责任等方面督促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办法》对于准备金的制度要求,其实是参照了部分寿险业务的做法,再根据财险实践总结而成的。《办法》对内控制度上有了更明确的指引,对小型的财险公司,尤其是新的业务种类不齐全的财险公司有很好的指引作用,但同步也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要配齐相应的人员,具体甚至还要对内部系统等软硬件作出相应升级和改进。

银保监会方面也表示,2005年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较早,财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来进行完善。此外,《试行办法》存在一些与偿二代监管制度不相适应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明确法律责任 防范违规经营风险

陈禹彦还表示,关于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办法》对编制和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做了一个明确,除了业务限制以外,对责任人还可以进行罚款和撤销资格的处罚。从历来的监管处罚上看,编制和提供虚假文件是最为常见的处罚事由之一,比如对于各项准备金,对于股东变化,对于保费收入等情况,保险公司一旦编报遗漏,都会面临监管的整改建议甚至是处罚。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根据监管处罚的情况来看,中华联合财险曾因错误列支员工薪酬,导致财务报表少计工资费用受到处罚,华海财险曾因为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陈禹彦指出,《办法》对于准备金的真实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也是为了防范某些公司违规经营导致经营不善,引发金融风险,侵害投保人权益,引发不好的社会影响。尤其在财险机构的短期意健险等互联网业务普及的背景下,违规经营会面临很大风险。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办法》的发布,一是使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与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做到了协调统一。二是对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形成一套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三是补齐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短板。《试行办法》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存在缺失,准备金监管实践中也出现分支机构准备金随意调节、准备金有利进展释放等问题,因此本次修订工作重点针对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及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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