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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时评】“二选一”不能成了商战中的口水词
《反垄断法》对何种行为触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明确定义,其中的关键是证据。一些商业竞争行为最终沦为用“公开信”指责对方“二选一”,这并无必要。

这个周末,家乐福会员店官方微博发出公开信,引发行业瞩目。家乐福称,因为竞争对手对品牌供应商施压,会员店开业首日就遭遇了大量品牌供应商表示不再合作的意愿,而且大量回购商品。家乐福会员店认为,这是商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对以自身市场地位强迫商家“二选一”,并表示:“已向相关部门举报”。此后一些媒体披露出,家乐福的这位“直接竞争对手”是山姆会员店。

有意思的是,盒马也来凑热闹爆料。盒马表示,在盒马X会员店开业的首日,也遇到过供应商故意回购商品的事件,其也在收集资料,准备向相关部门举报,拟举报对象也是山姆会员店。

对于此事,当事人山姆会员店的拥有者沃尔玛的回应是,“山姆一向注重合法合规经营。我们欢迎良性竞争,因为这终将对会员有益。同时我们也大力呼吁和倡导业界:企业应专注自身特色的开发,不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创新。这是整个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基础。商品复制和同质化竞争,真正损失的将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从当事几方的表态来看,“二选一”这个事各家的理解显然是不同的。但这个事情不复杂,就是商业模式和利益之争,因为会员制已经成了传统大卖场盈利的密码,沃尔玛凭借山姆会员店活得风生水起。Costco进入中国,更是掀起一阵社会热潮,大有不逛Costco,就不算中国新兴中产阶级一员的感觉。以至于家乐福这种传统大卖场,现在也想转型为会员店,进而“换个活法”。

这种事儿在商业领域很常见。家乐福选择举报“二选一”,一方面安抚客户,另一方面也是想用《反垄断法》向对手施压。笔者查阅法条看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一个经营者的情况下,其标准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套用到这个案子上,问题其实就很简单了。如果山姆会员店在会员制的零售市场中份额达到了一半,那么《反垄断法》就禁止它限定供应商“二选一”。而其中的关键,在于两家举报方如何证明山姆会员店有这样的影响力?笔者不知道家乐福和盒马向有关部门的举报是否有相关的材料,而从山姆会员店的回应来看,似乎并不太介意对方的举措。

笔者倒是以为,几家互联网平台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重罚后,“二选一”这个词显然已经有一定“贬义”色彩。从看热闹吃瓜的角度,商场上的舆论竞争借用这个词助一助声势,让公众在茶余饭后看看热闹,这无伤大雅。但我们也必须清楚,从法律的角度,《反垄断法》对何种行为触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有明确定义的,且取证过程非常严谨。这有助于各方明确什么是合理的市场竞争?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也只有这样,对市场优势方和劣势方才都是公平的。

反垄断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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