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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家私募被开罚单,国开银信基金、红石国际资本、华信麒麟等在列,多家违反“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再度发布对多家私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国开银信基金、红石国际资本、华信麒麟投资榜上有名。

财联社(上海,记者 王小芊)讯,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再度发布对多家私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国开银信基金、红石国际资本、华信麒麟投资榜上有名。

9月以来,已有至少7家私募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未能“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作为责令改正的主要内容多次被提及。

多家私募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管理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国开银信基金、华信麒麟投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红石国际资本则违反了多条《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一)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在9月26日,北京证监局公告称,青鸟基石投资基金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冷静期及回访工作、让渡私募基金管理权等问题,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同一私募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问题。(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的问题。

青鸟基石投资基金的股东穿透图显示,公司疑似实控人为北大青鸟海外教育,另一位重要股东的实控人为北京大学。

北京磐晟投资则有以下违规行为:(一)募集说明书使用“预期收益率”进行宣传且缺少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存在误导宣传问题。(二)同一私募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问题。(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的问题。

9月22日,北京天星资本被北京证监局公示存在以下问题:(一)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早前的7月,基金业协会网站也发布了天星资本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天星资本因承诺新三板产品保本保收益等四大违规事实遭到协会处分。协会要求天星资本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

天眼查显示,天星资本的法人刘研目前担任9家公司的法人,涉猎领域包括投资管理、网络科技、传媒等,刘研失信被执行共计11次,目前全部未履约。

未能“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成“翻车”重灾区

在上述问题公示中,《暂行办法》)第四条“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频繁出现。如何理解“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根据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余能军律师的解读,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多以“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尽责、卖者尽责”等作为对信义义务的表述。管理行业中的信义义务,指管理人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为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的一种尽责义务。管理人应当忠实于且采取行动以促进投资者利益,避免使其利益与投资人利益相冲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暂行办法》)第四条体现了卖方的适当性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职适当性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两个层面。约定义务以相关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个性化约定为标准;法定义务则贯穿了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备案、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全流程。

在备案层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履职适当性标准(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信息、实缴注册资本、配置与展业相适宜的场地设施和人员等。

在募集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履职适当性标准(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收益、不得向非适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和风险披露等。前述磐晟投资使用“预期收益率”进行宣传,且缺少风险提示,违反了募集阶段的适当性标准。

在投资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履职适当性标准(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实施关联交易、不得擅自改变投资用途、对投资项目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等。前述青鸟基石投资基金和磐晟投资存在同一私募基金按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没有公平对待不同基金的财产,违反了投资阶段的适当性标准。

在管理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履职适当性标准(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独管理基金财产等。前述红石国际资本、青鸟基石投资基金、磐晟投资和天星资本均没有完成管理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退出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履职适当性标准(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履行清算清退义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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