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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

财联社9月18日讯,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以下为全文: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本次修改《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特别规定》自2021年8月6日至9月5日在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

修改后的《特别规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点击链接查看全文: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pdf

财联社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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