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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助力“老有所护”迎新突破 两年内统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所谓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护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财联社(上海,记者 潘婷)讯,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所谓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护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事实上,长护险在各地试点以来形成了地方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易造成失能评估工作本土化,碎片化。因此,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能更好保障失能人员的公平权利,实现评估数据共享。

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长护险的形式是以收定支,给付金额取决于资金量大小,因此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商保领域,长护险的市场价值也理应被承认,从而实现商业长护险的长足发展。

各试点标准不一?原则上两年统一评估标准

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护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6年长护险制度试点以来,各试点城市借鉴国际经验,因地制宜,初步形成了地方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但业内认为,由于各试点城市在实践中较为自主,因此在老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方面形成了地方特色,造成国内失能评估量表不统一,评估标准和护理分级标准不统一,评估工作外包,评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使得失能评估工作本土化,碎片化。

因此,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从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制定了上述《通知》。

《通知》主要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评估指标,由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专业评估量表,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二是明确实施要求。对主体、对象、流程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采用组合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判定。

对此,国家医保局表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能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有长护险待遇权利、规范和精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促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建立,为探索建立长护险制度框架打好基础。

从时间上来看,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该评估标准,35个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该评估标准上来。同时试点城市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

民政部也表示,要探索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评估对象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定期沟通调度,实现评估数据共享。协同探索建立评估效果的评价机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做法。

支付标准赖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发展长护险商保市场道阻且长

事实上,长护险已被看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失能人员“社会型住院”问题的一大利器。政策层面,要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护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而对于《通知》,某寿险产品处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尽管目前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准,但长护险以收定支,给付金额很大程度依然取决于资金的多少而非失能等级。他称,“不同地区之所以有不同标准,主要在于当地的支付能力。”

在去年下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由此可知资金筹集的重要性。《意见》认为,要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地区年度筹资总额,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其他筹资渠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社保领域的长护险试点如火如荼,上述寿险人士却表示,商保领域的长护险曾有很长时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商业长护险已经在我国发展了十几年。该人士表示,阻碍长护险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护理的价值仍未被市场认可,因此完善机构、统一标准之外,对护理价值的普及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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