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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立体追责体系形成,康美案仅是开始,证监会强调此类诉讼将常态化推进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之所以引发高度关注,是因为这意味着涉及群体性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有了重要的制度安排,弥补了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表明针对证券纠纷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立体罪责体系已经形成。

财联社(北京,李慧敏)讯 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中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落地,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之所以引发高度关注,是因为这意味着涉及群体性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有了重要的制度安排,弥补了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表明针对证券纠纷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立体罪责体系已经形成。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将大幅降低,受害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再次向市场释放了强烈的“零容忍”信号,而且证监会表态明确,将依法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将常态化开展。显然,“康美案”仅仅是一个开始。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广州中院的公告中追加了康美药业的年报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作为被告,因多名原告申请追究其赔偿责任。被证监会处以“史上最高”的5700万元罚款,又被列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被告,此举对于中介机构无疑会产生极大震撼,“看门人”责任如何压实,是今后必须严肃对待且认真思考的问题。

立体追责体系形成,弥补民事赔偿基础制度短板

广州中院公告显示,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人、对正中珠江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7名投资者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诉讼代表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接受56名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启动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可以说,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赵锡军认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为注册制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赵锡军表示。

投资者权益保护极大加强,诉讼成本和风险大幅降低

更为重要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可帮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有司法领域专业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介绍,由投保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特别代表人诉讼下,为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规定了原告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免于提供担保等,减轻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代表人诉讼的经济压力。

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将向法院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申请列入执行分配方案。

同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证券集团诉讼,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除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会产生代表人挤占投资者赔偿金的问题。而且,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遵循公益化的运行方式,不会像国外集团诉讼那样因激励过度而产生“滥诉”问题。

而对于诉讼参与方式,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获得50名以上的投资者特别授权后,即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权利,“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投资者的诉讼参与方式。

“这意味着诉讼程序可防可控。通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扩大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同时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上述人士解释。

实际上,根据制度规定,投资者有“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平衡。

一是在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进行特别授权等的投资者,可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在诉讼中的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此外,一审判决送达后,投资者保护机构放弃上诉,部分决定上诉的投资者有权自行上诉;投资者保护机构决定上诉,部分放弃上诉的投资者也有权放弃上诉。

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金额最终由法院依法确定。关于获赔期限,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判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等便捷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强力释放“零容忍”信号,中介机构不尽责追究力度加大

毋庸置疑,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再次向市场释放了强烈的“零容忍”信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态,将依法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证监会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赵锡军表示,这对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都是有利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4月16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正中珠江在证监会行政处罚最终生效后,被列入追加被告。

“特别代表人诉讼要求有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能被列为被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解释,这就是为什么3月26日投服中心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当中没有涉及任何中介机构的原因,所列被告仅为康美药业和21名自然人。

洪艳蓉表示,“康美案”如果后续还有中介机构被追加被告,仍需遵循前置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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