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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郭新明:建议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郭新明指出,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原则及制度、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较为合理可行,也预留了立法空间,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财联社(北京,记者 张晓翀)讯,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近日递交两会议案,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郭新明指出,金融机构业务和风险特殊,决定破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则,但应适用其原则性规定。因此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原则及制度、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较为合理可行,也预留了立法空间,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郭新明建议,在立法机制上,建立与立法路径相适应的“双牵头”工作机制,建议由全国人大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在此机制内,成立由央行牵头,银保监会等参加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起草专班。

在规则设计上,统一规定各类金融机构破产的共性规则以及个性机构破产的一般原则,包括系统重要机构、上市机构、金融控股机构、中小机构、国有机构、跨境机构等。

授权央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条件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起以《企业破产法》专章、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各类金融机构破产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为基本结构的法律框架。

在立法内容上,重点响应金融机构破产对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明确《企业破产法》及“金融机构破产”专章、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在程序上、实体上的适用顺序、冲突解决、空白填补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建议综合采取列举、概括定义、授权认定等方式,根据需要和可能,将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7+4金融组织等机构及其他新兴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在申请资格上,考虑以人数、金额及其占比等为条件,对债权人申请资格进行限制,授予金融机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的申请资格,将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股东取得监管部门批准作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条件,明确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申请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

在监管标准上,授权监管部门根据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作出决定。监管部门决定时,主要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体系,划分金融风险程度,明确对应的金融监管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破产处置措施及其适用条件等内容。

郭新明还建议,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消费投资权益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作用,明确其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及破产申清算中的职责及履职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院、监管部门等的联动机制,为财政救助、央行最后贷款、设置优先股等预留操作空间和依据。

此外,还应对金融机构设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统一的及分业的分配规则。对金融基础性制度作出特殊法律安排,重点要对金融交易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等金融基础性制度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保障金融交易和结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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