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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这18项重大政策,正在深度影响券业
在“强者愈强”的证券行业,政策也是越发支持龙头券商。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纵观2020全年,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A股实现连续两年正增长。伴随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入,作为资本市场核心中介,券商也在资本市场变革中迎来持续壮大的发展空间。

一是IPO、再融资的放宽使券商在投行业务上得以增厚收入;二是基金投顾、基金托管、场外期权等业务资格的放开进一步拓宽了券商的业务空间;三是头部券商在并表监管、风险准备金方面收获更多流动性;四是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松券商股权管理规定、券商董监高资格改为备案等政策放开使得券商经营更灵活。

政策一:最新风控指标出炉,7家AA券商真金白银受益

2020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为《计算标准》),对证券公司投资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成分股等适度“松绑”,鼓励证券公司价值投资,引入长期增量资金。

在“强者愈强”的证券行业,政策也是越发支持龙头券商。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7家证券公司连续三年获得AA级评价。

《计算标准》将连续三年 A 类 AA 级及以上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调整系数从0.7降为0.5,这无疑加深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这一指标与行业分类评级的挂钩,进一步提升优质券商的资本使用效率。

政策二:再融资新规利好券商板块,投行收入或增厚3%

2月1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再融资新规正式落地,作为资本市场改革中的重要中介机构,此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无疑使券商投行业务迎来了“春天”。

政策三:券商并表监管试点启动,倒逼中小券商积极转型和优化

2月27日,证监会官网显示,证监会决定将中金公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这6家证券公司纳入首批并表监管试点范围。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境内资本市场持续发展,部分证券公司逐步出现集团化经营发展态势,有必要将行业风险管控边界从母公司层面扩展至合并报表视角,以利于更全面、及时、有效地评估风险,促使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政策四: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奠定注册制法制保障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主要涉及五大方面的调整:

一是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二是证券法增设了第五章信息披露和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确立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四是对于欺诈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大幅提升。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取消暂停上市环节,触发条件的直接退市。

政策五:基金投顾获批,真正的财富管理从此开始

今年以来,券业财富管理市场再度跃进,3月初首批七家券商已获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首轮获批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的七家券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证券、中金公司、国联证券。

政策六:降低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释放券商资金流动性

进入二季度,证券板块再次密集迎利好。前面有再融资新规的落地、和基金投顾试点资格获批的政策利好,后又迎来了一个超级大礼包。

降低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释放券商资金流动性。3月6日晚,证监会宣布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预计行业2019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8%,2020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45%。

政策七: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2020年4月1日起,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这意味着未来,外资有更多机会实现控股合资券商。

根据财联社记者统计,目前共有8家外资控股合资券商。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为新设立券商;瑞银证券、瑞信方正、摩根华鑫、高盛高华证券为外资方将持股比例提升至51%,实现控股。

政策八:创业板注册制推出,向综合型投行进军

2020年对证券行业影响最大的事件之一无疑是创业板注册制推出,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超预期落地,各项制度和政策细节同步跟进,券商投行迎来发展的黄金期。

政策九:《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5月22日晚,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本次修订对于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做了优化,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并形成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政策十:新三板精选层加速

新三板改革也屡屡被提及。6月3日,国务院金融委表示将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三板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公开发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精选层,允许公募基金投资,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明确转板范围、条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政策十一:券商保荐业务两大实质性门槛全部取消

6月12日,证监会颁布新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两大实质性门槛全部取消。

对比证监会4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新的保荐办法不再要求保荐代表人通过考试、签项目协办人,新保荐办法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此外,新的保荐办法对联合保荐要求取消了持股7%的限制。

政策十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对股东要求“4个宽松”

6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了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三是根据新《证券法》,减少了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五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

政策十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开放外资进入

7月10日,基金托管政策的再度调整,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

二是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政策十四:上市券商月度经营数据披露要求正式取消

9月18日,证监会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政策十五: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落地,衍生品业务迎来爆发期

9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经证监会备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今年以来迎来爆发期,特别是头部券商相关业务迎来大增长,被券商称为“最赚钱的业务”。

2020年《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灵活设置资质要求;二是适度扩大标的范围;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四是稳定业务预期;五是强化监测监控。

政策十六:《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改,董监高资格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11月20日,证监会表示,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约束;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政策十七:保荐业务新规出台,重点涉七大调整

12月4日,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临近年底,保荐新规出台是投行关注的大事件,特别是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将事前执业资格管理改为事后执业登记管理,这些重变化调整,将大为改变行业生态。相比证监会6月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多处完善细化。

新规主要有七大显著变化的细节:

一是保代决定权交给保荐机构,登记采取事后自律管理;二是建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构建市场化的约束机制;三是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目前已建立三类名单,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四是鼓励券商实行长期激励机制,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将受到处罚;五是完善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豁免条件;六是优化保荐业务收费原则,从机构、人员、业务等七个方面确定收费原则;七是完善保荐机构内部问责机制,要求保荐机构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

政策十八:最严退市新规落地,增加“红牌罚下”条款

12月31日夜间,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

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退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

2021仍是政策密集期,券商两项成本或抬升

万和证券分析师表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将会是未来一段时间证券行业的投资主线,2021年也将是改革持续深化之年,年内将会出现政策密集期,“十四五规划”或将在资本市场改革方面大有动作,如IPO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进以及备注瞩目的“T+0”制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注册制改革、新证券法落地实施以及新修订退市制度的全市场覆盖,深刻改变了A股市场的生态和环境,改革赋予券商更大发展机会的同时,券商也需要承担了更多法律责任。

“一方面,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提升了券商的专业要求。券商是资本市场的第一守门人,一旦出现欺诈发行或者是财务造假,券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注册制权利和义务对等。对于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增强,在未来的投资者维权索赔,证券违法犯罪的追责中,券商也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董登新认为,注册制改革之后,券商的两项成本会大幅提升,一是人才成本,在专业人才的储备方面要求会更高;二是风控成本,为了防范风险发生,券商在风控上必须投入更多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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