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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来了!科创板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 新增财务造假量化标准
科创板日报记者 莫磬箻
2020-12-15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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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财会和律师界人士普遍认为,资本市场退市制度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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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日报》(深圳,记者 莫磬箻)讯,继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生效实施其中退市条款作了修改后,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如今正式落地。

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在业内看来,退市新规着眼于优化指标、加强信息披露以及简化流程,其进一步完善既是对目前注册制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补充,也为后续注册制向存量板块全面推进铺平道路。

具体到科创板,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首先,科创板同步优化了退市指标:

一是完善财务类退市指标,实施财务类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的交叉适用,严格退市标准。为防止公司通过调节财务报告的会计处理规避退市,将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从“规范类”调整为“财务类”, 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指标组合使用,同时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触及相关财务指标的退市情形,从严设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是完善规范类退市指标,即增加半数以上董事对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不保真且拒不改正的退市情形;细化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具体情形,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

三是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衔接上市条件,补充红筹上市企业的退市标准。

四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引入量化判断标准。为增强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新规新增了财务造假量化标准,即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上述“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和讨论。

投行、财会和律师界人士在接受《科创板日报》记者采访时普遍认为,资本市场退市制度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从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来看,对造假行为进行处罚的底线还有提高的余地。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新规下财务造假退市的标准仍然过低。“假设是1000万利润造假到1亿,造多少年都不会退市,因为造假金额占比到不了100%。”

他建议将上述条款改成“三年平均造假金额占实际利润金额100%以上且累计超过5亿元”,更具有合理性(注:计算公式为(披露利润-实际利润)/实际利润,实际利润为负的,计算结果取绝对值)。如真实利润不易确定,可以用查实造假利润/(披露利润-查实造假利润),将减少争议。

截至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已突破200家。据记者统计,以2017-2019年为口径,其中仅有中国通号、传音控股、中芯国际等13家上市公司三年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

除完善四大类退市指标外,新规也明确了科创板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限制和完善退市整理期。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仍然按照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但适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

另外,为进一步简化退市程序,新规对退市整理期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因触及交易类指标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二是因重大违法类、财务类和规范类情形被退市的,公司股票将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三是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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