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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关系被隐瞒?银禧科技指控六名股东:不当获取公司控制权
①银禧科技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起诉六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认为,六人在建仓、提案、提名、表决各环节高度协同,属一致行动人;
                ②银禧科技长期无实际控制人,六名股东与管理层曾有提案之争;
                ③公司表示,本着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考虑提起诉讼,欢迎股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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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0月22日讯(记者 方彦博)离奇一幕发生,上市公司银禧科技(300221.SZ)把六名自然人股东告上了法庭。

昨日晚间,银禧科技发布公告,公司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将六名自然人股东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六被告构成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并对其中超出公司总股本5%的部分限制行使表决权等。目前,该案已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今日,银禧科技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公司发现部分股东存在集中购买公司股票,且提案、提名、表决等环节高度协同的情况,公司本着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考虑,对部分股东提起诉讼,具体股东是否购成一致行动关系需要法院及监管部门的最终判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也欢迎股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出合理建议。

六名股东74日内快速建仓

昨日公告里,银禧科技对六名自然人股东的建仓轨迹做出还原:2025年1月16日,六人尚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此后74日内快速建仓,至2025年3月31日合计持股突破5%;至2026年8月31日,按合并计算口径持股比例已达10.41%,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阵营。

除了在建仓时间上具有重合外,公司还指出六人在提案、提名、表决各环节高度协同,曾共同提案削减职工董事、删改章程中的董事选举门槛。

公司认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十三条,六被告属于一致行动人,六被告未履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披露义务。同时,六被告未披露权益变动过程,拟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的前提下收购公司,系不当获取公司控制权。

不过,被起诉一方并不认可上述指控。

有媒体报道,被告之一的彭朝晖今日称,其和部分被告在2025年前就相识,一起参加过上市公司调研,但彼此间无资金往来,也从不互相告知买卖股票行为。他人是否跟随买入银禧科技,或中途是否买卖,自己在公司公告前并不知情。

股东与管理层曾有提案之争

银禧科技自2021年后便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股权分散格局下,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曾在股东会提案中有过摩擦。

今年6月,彭朝晖曾在年度股东会前提交临时提案,要求将职工代表董事从3名缩减至1名,银禧科技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反对,但该议案最终获1665名股东及代理人参与的网络投票通过。

8月14日,银禧科技董事长谭文钊与公司董事、总经理林登灿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前10天提交临时提案,提议将换届选举等议案加入此次股东会。

8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彭朝晖、罗洪波、尹倩倩、陈庆良、徐志谦、倪冬梅等六名股东联合签署的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股东权利并延期召开董事会换届选举事宜的函件,提出换届选举事宜延期的诉求。

最终谭文钊、林登灿决定撤回《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全部临时提案,不再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争议焦点:一致行动人,如何认定?

事实上,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六名自然人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而“一致行动”的认定规则与认定主体,恰是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所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中,将一致行动定义为“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并列举了12种情形。

而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时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持股每增减1%亦须次日公告;违反规定买入的股份,超出5%的部分自买入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这也是银禧科技诉讼请求的直接法律依据。

一位关注此案的资深金融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由于此次被告的六名股东均为自然人,判定其是否购成一致行动关系,实践中更多是考量其是否存在亲属或上下级关系,以及是否签署内部协议等因素。

此外,对于法院是否是恰当的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主体也存在争议。彭朝晖也公开对媒体表示,认定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属于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范畴。

对此,前述律师表示:“关于股东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是由证券监管部门处理,一旦认定的话,会有行政监管等处罚措施,不过公司选择向法律起诉也未尝不可。”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跟当地的监管部门沟通,看是否要启动立案,若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法院通常会在调查结果出炉后再行判决。”前述律师说。

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银禧科技在公告中表示,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无直接影响,但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可能对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行使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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