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这是首次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出台的全面行政规则;
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
③私募基金及销售机构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财联社9月4日讯,据证监会网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监管,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基金法》《私募条例》确立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基本原则,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阶段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细化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中国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活动,进一步压实募集环节适当性义务,切实防控募集阶段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2 年《基金法》确立了私募证券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原则性要求,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及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基本要求,2023年《私募条例》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则在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主体责任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细化监管安排,在行政规则层面缺少专门规则衔接,针对募集行为这一关键环节规范不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工作部署,细化《基金法》《私募条例》要求,对募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主体责任,强化募集行为监管,在系统总结近年监管实践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募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募集业务原则,细化行为规范
一是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投资信息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主、审慎决策。二是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三是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二)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一是明确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在尊重行业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导向对部分标准进行优化。同时,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合格投资者,并在穿透核查、投资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差异化安排。二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要求。三是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为防控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三)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二是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重点对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等作出细化规定,强化“卖者尽责”要求。三是细化募集文件要求,对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纠纷解决要求。四是明确自然人投资者录音、录像要求,强化募集过程留痕安排,同时考虑自然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同,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经特别风险揭示可以豁免相关要求。
(四)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为资金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二是结合行业实践,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三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管理要求,明确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五)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按照《基金法》《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要求,对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