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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49【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财联社9月3日电,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联社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2026-09-03 12:09:49 292569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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