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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报违规,交易所罕见对两券商口头警示,业绩预测出问题?
①这是2026年以来沪深交易所公开监管动态中,第一次对外披露针对券商研报业务违规实施的交易所层面自律监管动作;
                ②在交易所现行规定内,因研究报告违规对券商采取措施主要有两类原因,一是IPO项目“上市后业绩变脸”,监管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有要求;二是券商“吹票”。

财联社8月15日讯(记者 林坚)两家券商因研报被交易所口头警示,这实属罕见。

8月14日,深交所发布最新一期周内监管动态(8月7日-8月13日),其中提到交易所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规的情形,对两家会员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复盘过往,由交易所直接针对研报业务出手警示,这一情况在行业内实属罕见,监管动态一经发布,也引发了一波关注。

交易所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规的情形,对两家会员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为何罕见?年内首现因研报业务被口头警示

这份口头警示为何罕见?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与业务属性两个层面。

一方面,这是2026年以来沪深交易所公开监管动态中,首次对外披露针对券商研报业务违规的交易所层面自律监管动作。从过往监管惯例来看,交易所对券商出具口头警示,大多聚焦保荐承销、独立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场景,直接指向研究报告业务的情形极少出现。

另一方面,券商研报业务的常规处罚主体多为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据记者梳理,2025年全年券商及从业人员共收到4张研报业务相关罚单;2026年以来,地方证监局层面的研报处罚同样数量有限,典型案例包括上海证监局对光大证券出具警示函(涉研报业务利益冲突防控不到位)、湖北证监局对天风证券采取监管措施(涉个别研报制作发布不规范)等。

相较之下,交易所直接启动研报业务自律监管,具备更强的行业信号意义。

为何被罚?两类情况为主

仅从交易所披露的口径来看,尚不可知两家券商是谁,但结合现行监管规则与近期监管导向,本次处罚的触发原因或有迹可循,大致可归为两类核心情形。

第一类与IPO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质量管控直接相关,也是今年新股承销领域的监管重点。

今年2月,沪深交易所修订并发布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其中就完善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监管要求。新规指出,券商及其相关人员撰写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质量审核以及合规审查等方面存在缺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具体包括:

1.行业前景描述、行业分类、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明显不客观、不审慎。

2.存在明显的信息错误、误导性陈述、内容遗漏等情形;风险提示不完整,风险披露不充分。

3.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测发行人第一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预测值的8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超过预测值的2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测发行人第二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预测值的6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超过预测值的4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估值结论区间上限超过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十二个月市值的幅度或者项目数量、占比显著较高等。

本次修订剑指的核心问题主要是IPO项目“上市后业绩变脸”。

此次规则修订直指IPO项目“上市后业绩变脸”的行业痛点,核心是约束投价报告中夸大盈利预测、过度抬高估值的不审慎行为,压实券商在新股定价环节的专业把关责任。

第二类触发情形,则与券商研报“吹票”、误导市场交易秩序,影响投资者决策有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25 年 6 月施行)内文,上交所同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布研究报告时,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审核机制与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分析结论具备合理依据,同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避免研报内容误导市场,进而造成相关证券价格异常波动。若券商研报存在无依据夸大推荐、恶意引导市场预期等行为,同样会触发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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