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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典型!最新监管通报指向“C基金公司”,再给大V带货、风格漂移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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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证监会最新通报提到,有基金公司个别基金产品投资集中度过高、违规聘用无资质“大V”带货;
                ②同步追责的除公司总经理,还有分管网络营销副总、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及涉事基金经理;
                ③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施行日渐近,多家公司已经部分或全面暂停“大V”合作,通报明确5大禁止合作形式。

财联社8月10日讯(记者 周晓雅)“风格漂移”“大V带货”等行业乱象,再次出现监管处罚案例。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在最新印发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披露了对C基金公司的查处结果:因个别基金产品“风格漂移”、违规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带货,该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3个月”的监管措施,总经理、分管网络营销副总、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及涉事基金经理同步被追责。

这一期监管通报中首提“避免基金产品集中投向投资方向中的单一细分行业及领域”,即在某单一细分行业及领域“过度抱团”是监管的重点关注。

此前,今年1月发出的监管通报也提及D公司违规开展互联网“大 V”营销合作,彼时也被罚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总经理、互联网业务部门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也被追责。

此次通报或意在警示行业机构坚守合规底线,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于基金投资管理、互联网“大V”营销的监管要求也在通报中再次明确,强调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大V”、主播、财经博主、MCN机构等合作开展任何形式的基金销售活动,并列举5个相关形式。

值得留意的是,随着9月30日的施行日期渐近,行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具体施行落地较为关注,此前已有多家基金公司按下与“大V”合作的暂停键,但执行口径分化:有的仅停产品带货,品牌宣传、投教类内容仍保留合作;有的则彻底一刀切。

与此同时,部分无资质大V转向挂靠持牌第三方销售机构,通过签署劳动合同、以机构员工身份继续输出内容,试图绕开“个人不得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禁止性规定。

现场检查揭开两大违规乱象

通报指出,近期C基金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因“风格漂移”“大V带货”等问题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启动现场核查,查实该公司存在两大核心违规事实。

一是投资运作不规范。公司个别主题基金“风格漂移”、主题风格库管理不规范,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行为不审慎、投资集中度过高。

二是宣传推介触碰合规红线。公司与MCN机构等合作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并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

监管层认定,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该公司在经营理念、功能定位等方面仍存在偏差,为追求短期规模增长忽视专业合规底线,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有效性不足。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3个月的监管措施,同步追究该公司总经理、分管网络营销副总、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责任人员责任。

监管重申底线:严禁“风格漂移”,无资质“大V”引流

通报回顾,自2026年1月以来,证监会已陆续发布关于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主题投资风格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指引及自律规则,从健全管理人内控、强化托管人监督、完善长周期考核等多维度,引导行业提升投资稳定性,践行长期、理性、价值投资理念。

从整体看,行业生态有所改善,但个别机构“规模情结”依然较重,投资端“蹭热点”、销售端“走捷径”的现象时有发生。结合C基金公司案例,通报再次明确了两方面硬性监管要求。

一是基金投资管理方面,包括投前环节必须审慎界定投资方向,投中加强投资风格管理。

对于行业主题基金,基金管理人需结合产品定位、市场普遍认知及行业通用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投资方向进行精准、细化的界定,审慎确定风格库入库标准,严禁使用笼统、含糊的表述。对于存量产品中主题界定不清的,管理人须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对原有主题界定做实质变更的前提下,依规履行程序进行修改。

另外,基金管理人坚决杜绝“风格漂移”,要建立常态化的风格跟踪评估机制,避免基金资金过度集中于单一细分行业或领域;要密切监控基金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通过设置风控指标和阈值实施动态监测与控制;一旦发现投资偏离度或集中度超标,必须立即启动调整程序,确保合规运作。

二是在互联网“大V”营销方面,实行“零容忍”管控。

其中,监管强调,不得与无资质“大V”合作。即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与无资质“大V”包括不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大V”、主播、财经博主、MCN机构等合作开展任何形式的基金销售活动。

禁令涵盖五大类行为:具体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提供基金购买链接、二维码、开户链接等导流服务;基金组合推荐、调仓建议及跟投服务;以销售转化为目的的直播、短视频及社群运营;围绕特定基金经理、投资赛道开展的变相引流。

不过,通报提到,因公益投教、知识普及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必须严格限定边界,内容经合规部门审核并完整留痕,严禁变相开展销售活动。

另外,监管还明确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主播、财经博主等人员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

监管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等规定,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监管强调,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以所在机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在各类网络渠道从事基金及基金组合的宣传推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

事实上,财联社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到,随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9月30日施行日期临近,已有多家基金公司按下与“大V”合作的暂停键。

但具体的暂停方式有所区别,有基金公司仅暂停带货,但品牌宣传等内容仍有合作;也有无资质的大V挂靠三方持牌机构,以此继续推进合作。另外,还有选择全面暂停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今年以来持续加大公司内部自主培养持牌投顾员工的力度。

对于此次通报披露,有业内人士认为,这释放出监管层持续净化行业生态、严厉打击“擦边球”行为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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