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根据通报,陈照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东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②陈照星曾长期担任东莞证券核心高管,2017年10月起,担任东莞证券董事长,2025年8月升任大股东一把手,随后在11月辞任券商全部职务;
③东莞证券IPO进度仍是关注项。
财联社8月7日讯(记者 林坚)券商债券投顾业务正式迎来统一的行业规范规定。
据中证协最新披露,《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已经发布,旨在加强券商债券投顾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债券投顾业务和相关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经营风险。

中证协发布债券投顾业务规定。
整体来看,《管理规则》分总则、业务管理、风险合规管理、人员管理、自律管理、附则共6章44条。新规有何看点?财联社进行了全面梳理,至少有五大重要要求。
重点一:单券持仓25%,上限配套多重管控机制
持仓集中度管控是本次新规最受关注的风控要求,直接从资产配置层面约束单一标的风险敞口。
规则明确,券商出具债券投资建议时,原则上不得导致单一债券投顾账户的单券持仓成本超过该账户总资产规模的25%,从严管控单一债券持仓集中风险。同时兼顾业务实际运行场景,设置三类豁免情形:一是投资标的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二是投顾首次服务对应账户的三个月内;三是因债券回售、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被动超限。
针对被动超限场景,新规同步明确后续风控要求,券商不得继续向客户出具超限标的债券的买入投资建议,且需主动引导、协助客户合理有序压降超标债券持仓,缓释集中风险。
除持仓集中度外,交易对手、收费、客户回访等关键环节也同步纳入风控体系。交易对手管理上,券商需对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开展必要尽职调查,建立白名单制度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投资建议涉及交易对手方的,需确保其符合白名单要求。收费管理上,服务费用需遵循公平、合理、自愿原则,以公司账户统一收取,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收费,且不得采用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收费方式。
客户回访上,券商需指定独立于业务条线的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回访,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服务客户总数的50%,同一管理人旗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客户。
量化风控指标框定了业务的安全边界,而清晰的负面行为清单,则从营销推广与日常执业两端,为券商及从业人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合规底线。
重点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本金安全
新规从营销宣传与业务执业两大层面列出禁止行为,严防各类违规乱象。
在营销推广环节,券商需严格规范宣传行为,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三类营销行为被明令禁止:不得对公司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或刻意隐瞒投顾业务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本金安全,或承诺、暗示投资收益具有保障;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营销行为。
在日常执业层面,新规明确九类禁止行为,覆盖业务操作、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等核心领域:不得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直接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利用信息、资金、持券优势单独或合谋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不得为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不得为客户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不得为协助客户或第三方规避监管,按其指令出具投资建议;不得利用客户金融产品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独立客观执业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实施其他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负面清单划定了“不能做什么”,新规同时也从正面明确了业务的执业准则与内控要求,强调信义义务。
重点三:防范利益输送与风险传导
信义义务是投资顾问业务的核心准则,新规对此作出专门强调,同时配套了全流程的内控管理要求。
规则明确,券商及其债券投顾业务人员从事相关业务,应当履行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加强合规管理,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益、从业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也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业务边界上,债券投顾服务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不得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管理、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建议出具需具备合理的投研依据,可包括市场分析、行业研究、信用评级、证券研究报告,或基于研究报告、理论模型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在内控管理上,券商需建立投资建议标的债券产品库,对标的债券开展尽职调查与内部评级,持续监测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标的建立分级审批与差异化跟踪机制。同时,需将债券投顾业务的交易询价、客户交易纳入日常债券交易监测,通过债券标的、价格偏离度、交易数量与日期等维度,监控投顾账户与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及其他投顾业务账户间的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与风险传导。
业务规则与内控要求的落地,离不开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约束。本次新规同步明确了自律管理框架与违规处置路径,构建起闭环的自律监管体系。
重点四:对人员、系统设置硬性准入标准
开展债券投顾业务,资质、人员与系统是缺一不可的基础前提,新规对此作出了清晰的量化要求。
根据新规,券商开展债券投顾业务需首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上,业务部门需配备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其中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研相关经验的专职债券投顾业务人员不得少于3名,同时需配备至少1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经验的合规人员。系统建设方面,券商需搭建具备业务审批、要素录入、风险监测管理、合规审核功能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实现业务全流程留痕。
在业务执行层面,新规也明确了标准化要求:投资建议书需在审批完成当日发送至客户,且须由两名证券从业人员署名,其中至少一人为登记在册的证券投顾,投顾人员对其署名的投资建议书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客户的自主决策权得到充分保障,即客户有权拒绝券商出具的投资建议,券商不得要求客户就拒绝执行的建议提供说明。
明确准入门槛是规范业务的起点,针对债券投顾业务的核心风险点,新规进一步设置了多项可落地的风控指标,为业务运行划出了硬性监管红线。
重点五:违规情节严重将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新规提到,中证协对券商债券投顾业务实施统一自律管理,根据规则,中证协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监督,券商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针对违反本规则及中证协相关自律规则的机构与个人,中证协可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若券商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债券投顾业务涉嫌违反监管规则或存在风险隐患,且情节严重的,中证协将按规定移交证监会等有关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