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央行将在7月29日至7月31日、8月3日开展隔夜逆回购操作。
②本次隔夜逆回购操作属于月末流动性支持,隔夜逆回购延续固定利率、数量招标的模式,且并未公布中标利率。
财联社7月28日讯(编辑 杨斌)在货币经纪业务不断被规范的同时,连接银行间市场数据源和终端用户的“最后一公里”的机构——信息服务商也迎来规范准则。
7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业务自律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这是银行间市场首部专门针对金融信息服务商的自律规范文件。《指引》共五章28条,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指引》对金融信息服务商提出数据采集合规、加工方法披露、重要机构登记等系统性要求,并首次在自律规则层面明确了信息服务商的“负面行为清单”及对应处分梯度。业内人士认为,《指引》有助于提升银行间市场信息服务的质量,维持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银行间数据信息监管“最后一公里”
《指引》并非横空出世,而是近年来金融数据治理链条不断延伸的必然结果。2023年9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在自律层面介入货币经纪数据的采集和展示环节。2025年11月,央行出台《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切断未签约机构免费获取经纪报价的渠道,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结束过渡期。
7月1日起,未签约机构无法免费获取经纪报价,一度对部分机构的交易效率造成扰动。
“货币经纪公司有了自己的规矩,但作为连接数据源和终端用户最后一公里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一直没有专门的行业自律规则,此次《指引》或是要填补这一空白。”某债券信息产品经理表示。
《指引》第二条十分明确,适用对象为“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或许可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向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数据、行情、资讯、金融分析工具服务”。债券估值机构从事估值业务以外的信息服务同样适用。
提升信息服务质量
《指引》共五章、28条,首先全面规范信息服务展业,针对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数据提供等环节提出要求。
《指引》第九条指出:
信息服务商以授权引用、采购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来源方同意,应与来源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数据安全、数据展示、加工使用、服务对象范围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投资者、估值机构、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向信息服务商提供数据的,应保证数据质量,建立公平的数据授权或合作机制,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指引》第十二条要求信息服务商须披露三类信息:数据来源、口径、更新频率等基本信息;计算方法或模型、样本筛选标准等加工方法;以及数据变更的历史情况和对历史数据是否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更进一步要求,数据加工方法对债券发行人等数据相关方有重大影响的,鼓励与相关主体沟通确认,并要求建立数据校验机制,确保“可追溯、可验证”。
上述债券产品经理表示,终端信息质量有望提升。披露数据来源和加工方法的要求,将倒逼信息服务机构更加审慎地处理数据。对依赖终端数据进行定价和交易决策的机构而言,数据的可解释性和可验证性将明显改善。
另外,《指引》第十七条列明了规定信息服务禁止性行为,包括发布虚假或无法确认来源的数据信息、以非法方式采集数据信息等九项行为,防范不当信息服务干扰市场秩序:
发布虚假或无法确认来源的数据信息,妨碍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执行;
以非法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并提供信息服务;
明知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仍对外发布,对用户业务活动产生误导;
数据加工方法违背监管政策,干扰正常市场秩序;
利用信息服务协助市场参与者进行不公平市场竞争;
利用信息优势,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服务对象超出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范围;
泄露用户身份信息及数据使用情况;
其他影响银行间市场秩序的行为。
货币经纪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表示:“之前中介机构可能会通过信息服务商发布不存在的价格,来拉平off、bid价差,以实现撮合目的。类似行为被禁止,有助于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惩戒机制上,《指引》采取了差异化设计。例如,违反“以非法方式采集数据”、“明知错误仍发布”、“服务对象超范围”三类行为的,可予以诫勉谈话直至公开谴责;而涉及发布虚假信息妨碍政策执行”、“加工方法违背监管政策”、“利用信息优势参与内幕交易”等更严重情形的,可直接予以警告直至公开谴责,并可并处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乃至取消业务资格等处分。
交易商协会最后明确,会对信息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对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业务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服务商应向交易商协会进行登记。信息服务商应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机构信息服务业务符合《指引》相关规范要求。下一步将加强信息服务业务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