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长鑫科技有望在今年年底被纳入科创芯片设计指数、科创板芯片指数、国证半导芯片指数等行业指数;
②核心宽基指数中,沪深300、中证A500或将于明年年底才可纳入长鑫科技。
财联社7月10日讯(记者 李迪 林坚)为推动《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落地,落实“投资者利益优先”理念,已有证监局启动基金销售机构合规摸底自查工作。
记者获悉,自查工作主要围绕新规落地成效、销售业务规范两大方面进行。
新规落实层面,基金销售机构需自查是否切实调降公募认购费、销售服务费,确保降费政策红利真正惠及投资者;同时需自查是否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充分揭示风险等情况;此外长周期考核机制建设情况也需要自查。
销售业务规范方面,基金销售需自查适当性准入、知情权保护、私募宣传推介、人员资质管理等内容;还需自查是否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
此外,是否存在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也需自查。有资深公募人士对记者表示,该项自查内容针对“空壳销售机构”问题,有助于整治相关乱象并维护行业秩序。
降费落实情况、长周期考核机制需自查
记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为持续推动《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落地见效,引导基金销售机构树立“投资者利益优先”理念,已有证监局对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合规摸底工作。
根据监管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需对基金销售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含两大方面,一是新规落实,二是销售业务规范。
新规落实方面,基金销售机构需要自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是否已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费用规定》)要求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用。
此外,证监会发布的《费用规定》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提出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切实降低投资者成本。业内人士指出,要求基金销售机构自查降费情况,有助于确保投资者能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是否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率、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情形,是否存在明知产品估值偏离真实净值、仍持续向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等情形,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业内人士强调,这一自查要求针对性极强,过去部分销售机构为冲击销量,存在夸大收益、弱化风险等不合规操作,这类操作易引发投资纠纷,也有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自查相关乱象,也有助于倒逼基金销售机构提升服务水平,以投顾、服务水平作为提升销量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是否建立健全长周期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是否存在短期激励、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考核激励等行为。
这项自查内容同样直击行业痛点。长期以来,公募基金销售行业普遍存在“重首发、轻持营”的问题,而相关乱象不仅违背长期持有理念,也可能会加剧行业投机风气,更可能侵蚀投资者长期收益。
但若持营、定投等方面的KPI纳入考核体系,长周期考核机制得到切实落实,则有助于引导销售团队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长远来看,还有望引导销售人员的工作核心从单纯“销售产品”转型为“以自身专业能力长期服务客户”。
适当性准入、宣传推介等方面内容需自查
销售业务规范方面,基金销售机构需自查六方面内容:
一是适当性准入方面,是否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是否提示投资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是否将使用办公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纳入统一的留痕和监控管理;
二是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方面,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有无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的情形;
三是宣传推介方面,是否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是否通过公众传播媒体、互联网、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者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前三项自查内容,围绕适当性准入、知情权保护、私募宣传推介等方向,涵盖基金销售前端的多个关键投资者保护环节,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买到适合的基金产品。在这些方面开展自查,有助于从源头规避投资者进行盲目投资和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四是私募基金销售方面,是否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风险收益特征等。
私募基金投资策略更复杂且透明度偏低,普通投资者可能很难识别产品的真正投资风险,该项自查要求销售机构进行事前风控,从源头把握销售风险,有助于切实维护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五是人员资质管理方面,人员配备、合规风控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新规规定,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业内人士强调,人员配备齐全且持证上岗,有助于减少违规销售、操作不规范带来的合规隐患。
六是是否存在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
对此,有资深公募人士对记者表示,第六项自查内容直接针对“空壳销售机构”问题。近期,随着公募直接向大V投放广告的行为被限制,许多大V寻求挂靠基金销售机构转为正规军,通过销售机构来与公募进行推广合作,因而基金销售机构的壳价值得到一定提升。
但是,如果一家基金销售机构没有实质开展公募销售业务,仅保留资质通过挂靠资质牟利,这可能会导致牌照资源浪费,也可能催生违规营销等乱象。而对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进行检查,有助于整治相关乱象并维护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