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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5月11日讯(记者 张良德)一纸诉状,让七腾机器人要约收购胜通能源(001331.SZ)股权事项可能生变。
今日晚间,胜通能源发布公告,公司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被股东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案件已由龙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此次诉讼直指上市公司豁免公司原实控人股份限售承诺的合规性,恰逢七腾机器人要约收购公司股权推进关键期,控制权更迭与公司治理争议交织,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
公告显示,原告王功伟认为,胜通能源2月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决议。
原告方主张,根据相关法规,公司原实控人魏吉胜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8.94%的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股份减持限制属于法定强制约束,并非单纯自愿性承诺,股东会无权通过决议予以豁免,该决议内容违法,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北京市中闻(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续剑告诉财联社记者,《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议无效的唯一法定事由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限售规定,属于行业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即意味着其及相应股东同意接受该行业规定的约束。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属于部门规章,违反该部门规章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因此,《上交所监管指引》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限售义务,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予以豁免。
胜通能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1.9726%,议案以99.07%同意率高票通过,当时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决议合法有效。
然而,原告方坚持,法定限售义务不因股东会表决而豁免,相关决议内容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司法》关于决议无效的认定情形。
这场诉讼的背景,是胜通能源正在推进的重大控制权变更。2025年12月11日,七腾机器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智行创、深圳弘源、上海承壹,与原实控人魏吉胜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13.28元/股协议受让公司29.99%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6年4月8日完成过户登记,七腾机器人正式成为市公司控股股东,朱冬成为新实控人。
对此,续剑表示,“即使上市公司豁免其自愿限售股票的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转让方与第三方签署的股票转让协议在满足如下条件时,仍会有效。一方面该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此次股票转让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
因此,即便股东会决议被判决无效,也不溯及已经完成的29.99%公司股份过户,七腾机器人控股股东地位不变。
但是七腾机器人于4月28日启动了部分要约收购,同样以13.28元/股价格,向除一致行动人外的全体股东收购15%股份,预定收购数量4233.6万股,交易金额最高5.62亿元,要约期限至5月27日届满。截至5月6日,龙口云轩等4家机构已预受要约419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5%,接近预定收购上限,要约收购已进入收官阶段。
而这部分要约收购是否会生变,则存在不确定性。续剑律师认为,审慎的投资者可能会自主暂停收购行为。
原实控人股份限售承诺申请豁免,本质是为控制权变更扫清障碍。IPO及上市初期,魏吉胜等作出股份限售及减持限制承诺,随着控股权易主,相关承诺与新控制权格局存在冲突,上市公司遂启动豁免程序。
但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承诺究竟是自愿性承诺还是法定限售义务——若为前者,经合规程序可豁免;若为后者,股东会决议无权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不得豁免;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可按程序豁免。
原告方援引规则指出,董监高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5%、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等,均为《公司法》《证券法》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可豁免范畴,相关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应自始无效。
本次诉讼虽暂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影响深远。若法院最终认定决议无效,胜通能源原实控人相关股份限售承诺将恢复效力,可能对已完成的协议转让及正在推进的要约收购产生合规影响;若决议有效,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变更背景下,豁免实控人自愿性限售承诺的操作路径获得司法认可,为同类案例提供参考。
胜通能源表示将积极应诉,案件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