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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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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4月17日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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