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本次行动直击董秘缺位、独董“不独不懂”、大股东资金占用、财务造假等市场关切;
②专项行动透露出监管态度,动真碰硬解决治理顽疾,这直接关系投资者权益与市场规范;
③行动风向发生转变,从“全面体检”转向“靶向治疗”,以典型案例“小切口”破题。
财联社4月10日讯(记者 林坚)深化创业板改革,提升创业板包容性,更好服务新兴与未来产业企业上市的一系列举措正式公布。从全部制度安排来看,创业板改革是一项全面性、综合性、系统性改革,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创业板发展的重要方向。

图为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4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同时,深交所就同步制定修订的4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财联社梳理发现,至少17个方向性举措值得关注。
1.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发行上市。
2.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3.增设各地政策推送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不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强制与必备程序,是以提高审核效率为目标。
4.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避免过早披露信息造成重大信息泄露,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
5.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机制安排。
6.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
7.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优化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试点提高优质创新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盘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比例上限。同时,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
8.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
9.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引导上市公司合理融资、按需融资。
10.允许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
11.支持优质创新公司灵活设置股权激励考核指标。
12.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
13.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长期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14.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5.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
16.优化创业板指数、ETF和期货期权品种体系。
17.进一步压实深交所审核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加强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审核注册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对于未按审核程序标准履职,存在重大过失或蓄意包庇纵容企业财务造假行为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改革极具意义。证监会表示,本次《创业板意见》的推出,是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
本次改革将如何影响市场?综合财联社采访来看,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精准覆盖高成长、高研发的新兴与未来产业企业,拓宽优质创新主体上市通道,在上市标准上,切实提升了包容性。投资端引入做市商、优化ETF交易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与稳定性,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改革推动优质创新企业供给扩容,长期资金加速入场,市场优胜劣汰提速。
再融资储架发行、并购与股权激励优化,助力存量上市公司高效融资、整合升级。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全面压实,执业质量要求趋严。
目前来看,上述措施的落地实施,涉及10多项配套规则制定修订。按照“成熟先行、能快则快”的原则,深交所就4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其他配套规则也在研究制定修订中,将尽快向市场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下一步动作已经明确:一是加快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持续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并形成示范效应;二是尽快启动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工作培训会,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三是持续做好改革跟踪问效,常态化开展上市公司“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改革推进实施情况,及时评估完善。
重点一: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如何理解?
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符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具体来看,共有两项指标:
第一类情形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关注企业的增长率,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第二类情形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关注企业的研发投入,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可以看到,第四套上市标准的第一类情形采用“预计市值+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组合,引入收入增长指标,突出成长性,主要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适应其成长速度快、市值相对较低的特点。
第二类情形采用“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组合,引入体现创新性的研发投入指标,主要面向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适应其创新能力突出、收入起点较低的特点。
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据了解,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组织深交所、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
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在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等等。
重点二:试点开展地方政府推送上市企业信息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对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未盈利企业,普遍具有研发投入高、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如何识别出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性强的优质创新企业,一直是监管部门审核注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考虑到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质效;也有利于将有限的上市资源更加精准、高效地配置到优质创新企业,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
改革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机制,具体如何操作?推送主体为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推送范围为已完成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标准申报的企业。地方政府推送信息需满足核心条件:企业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无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
需要关注到,监管层明确,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参考,不替代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注册主体责任,不替代发行人主体责任及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也不属于企业上市的必备程序。
各级地方政府不设置推送任务目标、不强制推送,未获推送的企业仍按现有流程正常申报审核。
重点三:支持创业板企业吸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公司
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是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本次改革围绕这几个方面,优化了相关制度安排。
再融资方面,适应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对募集资金灵活性和时效性要求较高等需求,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同时,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制度,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提升再融资效率。
并购重组方面,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促进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并购六条”在创业板落实。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提升产业链整合质效。
股权激励方面,围绕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优质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
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也是重要看点,针对部分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更好发挥战略投资者专业优势。对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足1亿股、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中小盘股,将其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由不超过20%、30%分别调整为不超过30%和40%。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比例上限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展需求等进行选择。
重点四:引入做市商,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
为健全投融资协调发展机制,本次改革从交易制度、产品体系、资金引入三方面推进投资端改革,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吸引长期资金入市。交易制度层面实现三大优化:
引入做市商制度,丰富市场交易主体与策略,减少股价波动,提升市场韧性;
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提高资金与证券使用效率,增强中长期资金参与意愿;
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降低大额交易对二级市场的冲击,满足多元化交易需求。
产品体系也实现扩容:优化创业板宽基指数体系,推出更多创业板ETF、期权品种,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丰富投资者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工具。
中长期资金引入机制逐渐完善。本次改革提到,将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长期资金、耐心资本、战略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构建“长钱长投”的市场生态。
重点五:体现三大监管逻辑
根据财联社长期跟踪的情况,从顶层设计来看,本次创业板改革的监管导向清晰明确,全面契合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求。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坚守服务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方向。改革始终围绕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与传统产业升级,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领域集聚,助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二,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借助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信息优势,试点信息推送提升审核质效;同时坚守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干预审核注册核心流程,不新增企业上市门槛,实现市场资源配置与政府服务保障的协同。
第三,统筹投融资协调与发展安全。融资端简化流程、提升便利性,激发企业融资活力;投资端完善制度、丰富产品,吸引长期资金入市,形成投融资良性循环。同时以全流程强监管守住风险底线,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监管机构三方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