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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新增重要条款,重点关注三项内容
①新《办法》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②新《办法》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③在报送违规的处理上,新版《办法》细化为三级梯度处理。

财联社3月27日讯(记者 林坚)证券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的核心自律规则完成首次修订,行业声誉管理将迎来一些新变化。3月27日,中证协发布新版《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于2022年正式启用,所涉及声誉管理机制已运行三年。

整体来看,本次在保持六章节整体框架与核心监管逻辑不变的前提下,新增券商先行赔付相关执业声誉信息豁免条款,成为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同时,办法对信息修正概念、信息来源归集、效力期限界定等内容进行统一与优化,细化自律管理中的报送要求与违规处理梯度,简化信息公开与查询的相关界定表述,条款对应更精准、实操性进一步提升。具体来看:

一是落实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根据证监会关于依法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二是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管理实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三是完善诚信信息内容,明确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情形。

为何要进行本次修订?中证协也给出了解释。《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为行业构建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依托,覆盖行业执业声誉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应用、修复更正等全流程管理机制。本次修订着眼于落实相关监管精神、总结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等情况。财联社梳理也发现,本次修订的所有内容,均围绕条款表述的精准化、流程的整合化、监管要求的细化化展开。

重点一:新增券商先行赔付行为豁免机制

新版办法在执业声誉信息来源章节新增重要条款,为券商先行赔付行为设置执业声誉信息豁免机制,这也是本次修订唯一新增的实质性内容。

该条款明确,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券商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且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可由先行赔付的券商向中证协申请,其与上述违法相关的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为何这一调整成为焦点所在?这与实际情况相吻合。近年来,监管层持续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新《证券法》已明确先行赔付制度,资本市场改革更是将压实券商等中介机构责任作为监管重点,康美药业等典型虚假陈述案件中,券商先行赔付成为化解投资者纠纷、落实中介担责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就在3月27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上,证监会首席律师程合红也提到,将加大先行赔付制度适用力度。

目前来看,新增券商先行赔付行为豁免机制的影响是多重的。综合财联社跟踪观察,对券商而言,消除了主动参与先行赔付的声誉顾虑,有望提升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主动赔付的积极性,也实现了奖惩机制的精细化,符合动态调整,让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落实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券商获得正向激励。

对投资者而言,券商赔付意愿的提升将加快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赔偿落地效率,让投资者更高效地获得实际赔偿,切实落实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目标,进一步提升中小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对资本市场整体而言,将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让先行赔付这一市场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更充分的激活。

重点二:新增“贿赂”的不正当手段情形

本次修订另一个看点是在于“贿赂”两个字眼。

本次修订贯彻落实了证监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有关违法失信信息。2022年版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最新版本细化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重点三:新增报送机制要求,违规处理设梯度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办法对执业声誉信息的自律管理要求进行细化,重点完善了自律管理对象的信息报送责任,新增报送机制要求,并对报送违规行为设置梯度化处理方式,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

在报送责任上,新版办法新增要求,明确自律管理对象应当建立执业声誉信息报送机制,对执业声誉信息的报送负主体责任。这一要求在2022版办法中未作明确,新版办法则将其纳入正式条款,强化行业机构的内部管理责任。

在报送违规的处理上,2022版办法仅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视情节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新版办法则将其细化为三级梯度处理:

一是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予以口头提示;

二是仍不报送或者更新的,予以书面提示并视情形要求公司提交书面说明;

三是书面提示后仍违规的,再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重点四: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券商自行报送

新版办法对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与归集方式进行整合,将2022版办法的五项来源调整为四项,同时统一会员报送信息的时间表述,归集要求更清晰。

2022版办法将执业声誉信息来源分为五类,其中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特定诚信信息、协会作出或认定信息的记入、会员报送特定信息、监管与自律组织信息交流获取等。

新版办法对上述内容进行重新划分,将原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整合至会员报送的范畴内,协会作出或认定的信息、会员报送的信息项数相应调整,原通过监管与自律组织信息交流获取信息的条款则保持不变。

在会员报送信息的时间要求上,2022版办法区分“自收到或者知悉相关决定之日起”“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两种情形,新版办法将其统一表述为“自收到或者知悉相关决定,或者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时间要求未发生实质变化,仅表述更简洁,避免实践中的理解偏差。

除上述调整外,新版办法保留了2022版办法中协会作出或认定信息需在5个工作日内记入、会员报送信息需经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的核心要求,信息录入的核心流程与时间节点未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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