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要求,要不断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推动科技赋能工作做深做实,强化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早期纠正,持续遏制增量风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处置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有序压降存量风险。
财联社3月13日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