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行业拐点到来,产业上下游冷暖分化,原料工业硅仍在内卷,其下游有机硅DMC率先回暖;
②3月,多家有机硅DMC厂商上调主流产品价格,Q1业绩有望改善;
③本轮提价仍在向下游深加工环节传导,后者受终端需求影响更大。
财联社3月11日讯 (记者 张校毓 王彦琳 实习记者 衡晓宇)证监会主席吴清在日前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提到,稳是大局、是前提,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包容性改革同样是一个不断前行、逐步探索的过程,希望市场各方给予更多理解和包容,共同创造鼓励创新、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多家科创企业均在上市关键节点遭遇干扰,如:宇树科技专利侵权诉讼;灵鸽科技(920284.BJ)此前由“新三板”转板北交所的关键时期,被商业竞争对手恶意诉讼导致上市进程不得不中止等等。
当前正值科技创新企业密集冲刺资本市场的关键阶段,如何既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严把入口关,又有效过滤恶意干扰的“杂波”,已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重要话题。
如何识别刻意的“杂波”干扰?
近日,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简称“露韦美”)起诉宇树科技专利侵权一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露韦美公司受让取得“电子狗”发明专利仅仅5天后,便向正处于IPO进程中的宇树科技提起诉讼。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的判决,更在判决书中直接点名批评原告的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事实上,不只是宇树科技,近年来已有多家科技创新企业在资本运作关键期面临诉讼,这一现象引起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调研发现,某公司具备完备的装备技术、工程技术、工艺装备技术、工艺技术以及工艺配置,是具备典型自主可控技术的中国企业,然而,该企业在递交科创板IPO申请的过程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包括公司在IPO过程中遭到恶意“举报”、敌意“打压”,导致IPO上市举步维艰。该公司二轮问询回复尚未正式挂网披露,上市审核处于停滞状态。
为此,樊芸指出:面对源源不断且零成本的恶意举报,拟上市企业不得不持续耗费大量精力“自证清白”,上市进程也因此不断延后,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公司的IPO审核及资本化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专利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激励创新、释放创造动能,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主体“借维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主要表现为拆分证据反复提起侵权诉讼,明知权利瑕疵仍提起侵权诉讼,不当申请保全干扰生产经营,在商业关键节点展开“专利狙击”等行为,将专利异化为打压对手、扰乱市场的工具,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严重阻碍了关键核心领域的创新创造。
那么,中介机构在一线服务时,可以依据哪些早期信号来区分“正常的社会监督与知识产权纠纷”和“刻意的‘杂波’干扰”?
上海律协证券合规及纠纷处理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告诉财联社记者,在实践中,资本市场始终鼓励社会监督,也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中介机构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时,首先需要保持对各类质疑的充分重视。但从经验来看,一些刻意干扰企业资本运作节奏的行为,往往也会呈现出若干较为明显的特征。
具体而言,一是时间节点高度敏感。例如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申报受理,或审核关键阶段突然集中出现投诉或诉讼,但此前长期未有相关争议记录。二是主张内容缺乏稳定性或专业基础。例如投诉材料重复性较高、事实依据较为笼统,或者对技术路线、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明显偏离行业常识。三是行为呈现批量化、组织化特征。包括短期内由多个主体发起相似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集中等。四是纠纷目的与商业利益关联度较弱。在黄江东看来,这更多体现为对上市节奏的扰动,而非实质性权利主张。
“当然,上述信号更多是一种风险识别维度,并不能直接替代司法或行政认定。对于中介机构而言,更重要的是通过尽职调查、技术专家论证等方式,客观核查相关事项的真实风险,并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帮助市场形成理性判断。”黄江东进一步表示。
业内建议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高信息甄别与过滤能力
面对层出不穷的“杂波”,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感受最为直接。黄江东坦言,注册制下,审核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本质上是通过充分问询与信息披露来实现市场定价与风险识别。从实践看,这一制度总体上运行平稳,但在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过程中,也确实可能出现个别争议被过度放大的情况,从而影响企业节奏。
例如灵鸽科技由“新三板”转板北交所的关键时期,被商业竞争对手恶意起诉,导致上市行动不得不中止。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线索后,迅速对外省某公司诉讼行为开展调查,发现所涉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为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贾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今年提出“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建议,希望通过凝聚合力、协同共治,推动形成“识别-惩戒-预防-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具体来看,他建议构建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推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对恶意举报、恶意诉讼的源头识别与联合惩戒力度。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覆盖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相关主体纳入“警示名单”进行全流程重点监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此外,贾宇还建议建立专利权数据查询库,整合行政管理与司法领域的专利审查、无效宣告、侵权判决等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实时信息共享,让专利审查人员与司法裁判者能够全面掌握专利权利最新状态及其历史变化。制定和完善行业自治规范,引导重点行业协会制定商业关键节点的专利风险应对指引,针对可能遭遇专利诉讼的情况及时介入,组织专家评估并提供法律支持,避免恶意诉讼对产业发展造成冲击。
樊芸建议,进一步提升科创板受理、审核与发行上市的可预期性,缩短审核周期、简化核查流程,重点支持国家需要的“硬科技”企业尽快上市。与此同时,上交所、证监会应增强监管定力,为质地良好的、被恶意举报的无辜企业,设立上市绿色通道,设立救济机制,推进上市融资的常态化。此外,她还建议检察院、法院应针对破坏企业上市营商环境、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在制度层面,黄江东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一步优化。一是强化专业化判断机制。对于涉及核心技术路线、专利稳定性或技术侵权风险的问题,可以更多引入行业专家或专业评估意见,以提高审核判断的技术针对性,避免单纯依赖形式材料进行反复问询。二是优化信息披露与核查方式的衔接。对于尚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争议事实并不明确的事项,可以在充分披露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持续信息更新、阶段性核查等方式进行动态管理,而不是简单以单一纠纷作为节奏调整的决定性因素。
从国际市场经验看,黄江东提到,资本市场普遍采用“充分披露+持续监管”的方式处理类似争议,即只要企业对潜在风险进行了真实、完整披露,市场便可以通过定价机制来反映相关不确定性。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能保持市场入口的审慎,也有助于减少非实质性争议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干扰。
更进一步,黄江东分析认为,如果将这些干扰因素视为市场生态中的“噪音”,治理的关键并不是简单压制质疑,而是在保障信息透明与市场监督的前提下,提高信息甄别与过滤能力。
他提出三方面建议,首先是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能力。例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更加充分的尽职调查和专业论证,可以在较早阶段识别争议的实质风险,并通过信息披露向市场提供更具解释力的判断依据。
其次是强化监管层面的分类处理机制。他认为,对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反复投诉的行为,可以通过规范举报流程、加强核查标准等方式减少其对审核节奏的扰动。
再次是发挥行业自律与专家评议机制的作用,例如通过行业协会或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涉及核心技术争议的问题进行专业评估,为市场提供更具权威性的参考意见。
“从更长远看,随着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以及投资者专业化程度提高,资本市场本身也会逐步形成更成熟的信息甄别与风险定价能力。在坚持严格把关市场入口的同时,通过制度化方式过滤非实质性噪音,才能为科技创新企业营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黄江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