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雪球大V“金浤”被认定抢帽子操纵,罚没约8325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三年;
②监管持续加压打击“抢帽子操纵”,强调保护投资者。
财联社1月19日讯,浙江证监局今日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1988年出生的大V金永荣在公开荐股后实施反向交易,“抢帽子操纵”的内幕。
经查明,金永荣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根据金永荣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39万元,并处以4162.39万元罚款;
对金永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其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挂牌的所有证券。
这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披露了金永荣“抢帽子操纵”的细节。浙江证监局认为:
金永荣具有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一,当事人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于2024年第二、三季度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获得冠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其中雪球“金浤”账号的活跃程度、粉丝关注度最高,大量粉丝跟随账号发帖交易。截至2024年9月初当事人已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雪球“金浤”账号粉丝量高,文章阅读量大。雪球平台为国内头部投资交流平台,2024年9月初“金浤”账号粉丝数在雪球平台已达到一定量级、具有影响力,案涉期间内账号影响力持续扩大增强,截至2025年4月,“金浤”账号粉丝数量为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内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超过130万次,单篇荐股类文章最高阅读量高达808万次。本案认定的阅读量等数据系雪球官方提供,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关于其他平台自媒体账号。当事人自2023年底开始重新在淘股吧发帖,并陆续创立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帖;特别是2024年在参加淘股吧实盘比赛期间,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多次发文复盘总结炒股情况,进一步扩散影响力;相关平台账号之间相互宣传引流,从而积累名气和受众。
第四,根据沪深交易所测算,“金浤”账号发布的案涉荐股文章对相关股票价格和成交量有较大影响。
第五,当事人在询问笔录、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多次承认具有影响力。
金永荣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
第一、当事人在明知其雪球“金浤”账号具有影响力、大量粉丝跟随其发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在公开发帖对案涉股票进行分析、评价、预测或推荐后,于当日或次日即实施大量反向卖出交易,与其发帖荐股意思表示相矛盾。当事人提出的所谓一贯交易风格,发帖出于自我表达和学习目的,未发布未经证实、夸大或虚假的信息等理由,不足以阻却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是否分享亏损股票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无关。
第二、笔录相关内容与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案涉发帖构成公开荐股。
第一,案涉发帖具有公开性。
第二,案涉发帖内容性质上属于对上市公司或股票的分析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针对部分股票,当事人存在通过反复发帖、转发之前所发荐股帖文等方式不断巩固强化推荐逻辑的情况。部分发帖通过展示所谓交易感受与仓位记录,向外界传递自身已加仓买入或未卖出股票的信号,足以对投资者产生引导跟随交易影响。部分发帖对公开信息、客观数据进行加工处理、选择性引用、开展解读,属于分析、评价,并非单纯转载信息。部分发帖通过提问方式明确或暗示传递对股票积极信号,属于对此前发帖分析逻辑的再次强化论证,并非单纯向雪球其他用户请教或求证。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案涉认定为公开荐股的帖文均明确提及股票名称或代码,或结合此前发帖内容而指向明确的股票标的。
金永荣客观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的典型特征。
第一,《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反向证券交易强调交易方向与荐股方向相反,而非“仅有卖出、没有买入”。本案当事人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当事人发帖后的买入行为无法阻却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
第二,当事人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买入—荐股—卖出”,其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