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建设,包括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保障儿童优先,以及筑牢儿童成长安全底线和保护防线等措施。
②意见强调公共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儿童视角,公共设施建设要营造符合儿童身心发展需要的空间和环境,公共服务供给要持续完善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
财联社12月29日讯,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