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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迎首部上市公司监管专项行政法规,74条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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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条例》规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的基本要求,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②针对长期困扰市场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痛点,《条例》构建针对性监管制度;
                ③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

财联社12月5日讯(记者 林坚)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A股史上首部专项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记者注意到,此前资本市场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跟上市公司相关的综合性规定文件,如今监管把那些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证券监管规则总结起来,制定成了法规制度。尤其是《条例》针对长期困扰市场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痛点,构建针对性监管制度。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规范并购重组行为;四是加强投资者保护;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经过记者梳理,有若干条值得关注:

1.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并购重组等监管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

2.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考核评价标准、绩效薪酬止付追索机制等内容。规定董事会追回造假多分配的利润、多发的薪酬。

3.禁止干预股东行使法定权利,规范表决权让渡、放弃,以及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等行为。

4.针对市场传闻,上市公司需及时核实并公开澄清,避免误导投资者。

5.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6.防范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

7.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司的投资价值,采取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回报水平,促进公司的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不得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8.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股利分配。

9.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10.银行业、信托业、证券基金期货业金融机构等接受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为他人提供资金的,应当客观评估融资方的还款能力、质押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和转让受限情况等,合理确定接受质押的股票数量。

11.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和执业准则规则、行业规范。

12.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规范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

13.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对上市公司严重财务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罚款将按违法次数累计计算。

压实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需依法载明组织机构设置、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控股股东权利义务等核心事项,为公司治理划定基本遵循。

其中,股东会对七类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被重点规范,包括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分拆子公司上市、重大担保等,需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针对关键决策事项,《条例》设置严格表决门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三类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分拆上市还需满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额外要求。这一规定旨在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避免大股东滥用控制权。

董事会层面,《条例》强制要求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过半数需为独立董事,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外,还需负责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等。同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需对利益冲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被细化明确。《条例》禁止其从事自营同类业务、侵占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不得通过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交易、违规担保等六种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或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若其控制的企业从事同类业务,需事先征得上市公司同意并履行审议程序。

规范资金使用

《条例》将财务信息真实性作为信息披露核心要求,明确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需履行双重审议程序: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获通过的报告不得披露,相关异议需在审议中以投票方式体现。

针对违规分配利润或支付薪酬的情形,《条例》设置追溯调整机制。若上市公司基于虚假财务报告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董监高支付薪酬、授予股权期权,董事会需收回股东超额分得的利润,以及相关人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权益。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被细化为明确禁令。《条例》指出,未经股东会决议,上市公司不得取消既定投资项目、投资新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超额度使用募集资金,上述行为均构成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同时,上市公司需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金流向与披露一致。

信息披露的豁免与澄清机制也被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披露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规定的信息,对可能损害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商业秘密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不得滥用该机制规避披露义务。针对市场传闻,上市公司需及时核实并公开澄清,避免误导投资者。此外,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不得接触未披露信息对应的会计凭证及账簿。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条例》界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核心标准:通过股份、投资关系等合法途径实际支配公司30%以上表决权,或获得、巩固公司控制权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需履行公告、要约收购等义务,且需符合反垄断、产业政策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

收购人资格被设置多重限制。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因特定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未逾规定期限、最近36个月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2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等八类情形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非自然人收购人还需满足依法设立、权属清晰的要求。

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节奏被明确。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每增减5%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且公告前及公告后三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需在次日公告。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市场充分知情,防范内幕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需遵循公允定价、合规运作原则。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先经董事会决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明确判断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标的权属是否清晰等核心问题,并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详细说明交易标的、价格、定价依据及风险因素。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在承诺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或质押用于承担补偿义务的股份及定向可转债。

分拆上市与财务顾问制度被重点规范。上市公司分拆业务或资产独立上市,需保障自身独立上市地位,境内上市需经证监会注册。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需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需保持独立性,并对相关行为合规性及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加强投资者保护

《条例》明确上市公司需在章程中确立现金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分配地位,结合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制定合理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分红,分配利润需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中期分红还需考虑当期利润情况,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股份回购与退市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需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条件、程序及决策机构,触发回购条件时董事会需及时制定方案。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需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股东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被细化量化。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将被处以违法金额1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罚款区间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转让股票违反限售规定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证券等值以下罚款;协助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关联方、服务机构等,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证券服务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业务。

《条例》明确,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对上市公司严重财务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罚款将按违法次数累计计算。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因公司退市而免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将综合考虑其在决策中的作用、信息获取途径等因素,确保责任追究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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