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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造假案又有诉讼新进展,广州证券被旧事重提
①河北高院确定,“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②本案为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对中信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财联社12月4日讯(记者 高艳云)一起由欺诈发行引发的投资者诉讼案,近日迎来程序性进展,事关中信证券收购前广州证券主体的一起投行案。

12月4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公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原广州证券)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石家庄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确定“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涉及金额为183万元。

可以确定的是,这则裁定涉及的行为,与中信证券主体无关,而是收购前广州证券的主体行为。

同时,中信证券在公告中明确,该案系中信证券将广州证券纳入合并范围前,由原广州证券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相关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量,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不过,在监管持续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背景下,作为昔日项目主承销商的华南公司被卷入诉讼,仍再度引发市场对券商执业质量及历史项目风险兜底的讨论。“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也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案件影响面不排除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普通代表人诉讼范围明确

该案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起诉东旭光电、东旭集团、广州证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从诉讼请求来看,11名原告合计主张经济损失182.82万元,要求东旭光电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原广州证券在内的其余36名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方指出,东旭光电作为曾在深交所上市的企业(现已退市),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且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已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原告认为,原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溯案件进展,4月9日,原广州证券,现中信证券华南公司首次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8月8日,华南公司收到该院关于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一审裁定,华南公司于8月15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

直至12月3日,河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结果,并明确该案权利人范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且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并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对于该案对公司的影响,中信证券表示,目前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但因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欺诈发行遭罚17亿元、19人遭市场禁入

事实上,东旭光电及关联方的证券违法行为早已被监管锁定,且处罚力度堪称严厉。

今年3月28日,河北、深圳证监局同日对东旭光电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等、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监管披露的违法事实涵盖四大核心方面,涉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涉案规模庞大。

一是欺诈发行凸显“带病募资”,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二是财务造假跨度长、金额大,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

三是资金占用问题严重,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

四是信息披露违规,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称,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警示历史风险排查

中介责任强化背景下,券商历史项目风险如何兜底?

此次前广州证券涉诉是监管强化中介“看门人”责任的缩影。2020年新《证券法》及后续相关司法解释,大幅提升中介违法成本,明确未勤勉尽责需担连带赔偿责任,降低投资者维权难度。

在市场人士看来,该案聚焦两点,一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虽需投资者主动登记,但权利人范围已明确,后续涉诉金额或扩容;二是券商收购历史项目的风险兜底,中信证券提前考量损失为行业提供参考。该案对中信业绩影响有限,但警示券商强化尽调与历史风险排查,执业质量成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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