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财经通讯社
打开APP
金龙鱼回应子公司合同诈骗案:广州益海不知情也未参与 若二审败诉将提起再审|直击说明会
①在说明会上,金龙鱼宣称,广州益海对涉案“诈骗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定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
                ②公司称广州益海操作合规,并以其罐容有限、棕榈油无法长期储存而不销售等物理事实反驳指控。
                ③公司称,目前案件仍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未生效,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财联社11月21日讯(记者 吴蔚玲)子公司被判合同诈骗罪并面临超18亿元的共同退赔责任,金龙鱼(300999.SZ)近期受到市场关注。在今日下午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上,公司管理层坚称“无罪”,并阐述了坚持上诉的多个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金龙鱼董事长郭孔丰今日也通过管理层表态:“我们绝不可能为如此一点点小的利益,去帮助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破坏郭氏家族几十年来在祖国建立的良好声誉。如果我真的做了这样的事情,不用中国的执法机关来处罚我们,我相信我的叔叔郭鹤年先生也会把我逐出郭氏家族。”

金龙鱼:广州益海对此不知情

“公司没有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公司坚定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广州益海已经当庭提出上诉。”在说明会上,金龙鱼管理层再次重申了立场,并强调,如二审维持原判,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据金龙鱼11月19日晚间公告,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显示,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今年前三季度,金龙鱼归母净利润为27.49亿元,上述赔偿金额占其近七成。对于投资者关心的本次诉讼最坏结果会给公司带来多大的金钱损失,金龙鱼董事兼总裁穆彦魁回应称,案件仍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未生效,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在说明会上,金龙鱼宣称,广州益海对涉案“诈骗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的,广州益海才是被蒙蔽的一方,广州益海并未参与。”穆彦魁称。

广州益海:安徽华文有多种渠道了解真实库存

根据公司此前公告,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8 年到 2014 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将原“先款后货”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此后张利华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棕榈油已售事实。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间, 张利华又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并以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对于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行贿事宜,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回应称,判决书所认定的“柳德刚个人收取财物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是广州益海单位的行为,也是公司严厉禁止的。

房彦江进一步说明,广州益海在中转业务中有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相关业务均按流程执行。每次进行货权转让时先按照合同约定流程以QQ、邮件等方式取得安徽华文发出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并每次均由合同授权人电话与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进行了确认,随后取得通知书原件。此外,公司会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催款函,函件中告知了安徽华文当期的库存情况,安徽华文有多种渠道了解真实库存。

“为应对审计,安徽华文安排云南惠嘉伪造棕榈油尚未出库的虚假库存单30多份,”房彦江指出,“2008年至2014年期间,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货物存储于广州益海的累计约为90万吨,并早已通过虚假单据出库完毕。”

“广州益海的油罐总容量仅为16万吨,不可能容纳100多万吨的棕榈油,广州益海没有理由免费为安徽华文存储棕榈油十几年。并且棕榈油的质保期很短,行业上从没有哪个企业可以存储棕榈油十几年而不销售。”穆彦魁称。

公司经营透视
财联社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合作
热门解锁
相关阅读
评论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