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24年新成立资产管理信托1.96万只,规模为3.83万亿元,分别占新成立产品个数和规模的29.08%和46.03%。
                                    ②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已经替代传统的融资信托和通道业务的模式,成为驱动信托财产规模增长的主导业务模式。
                                            财联社10月31日讯(记者 郭子硕)《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今日正式发布。这是2018年资管新规统一业务标准、2023年厘清信托三分类边界后的首个面向资产管理信托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截至2024年末,58家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信托的规模合计达11.39万亿元。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办法》围绕产品投资和业务全流程提出三大要求:资产管理信托的销售考核对齐银行理财监管,引入商业银行独立托管“防火墙”,划定组合投资硬指标。其目的是补全监管空白,防范行业风险,终结非标单一融资模式,夯实业务合规发展的制度基础。
销售调整:销售人员考核标准重新制定,看齐银行理财监管
信托销售端迎来全面规范。《办法》明确,未来将取消销售人员单一业绩考核模式,要求信托公司及代理机构建立资质考核、持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同时,将投资者投诉、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将直接纳入考核体系,销售记录需全程留存。且信托公司应当将销售管理纳入内部考核和审计范围。
这一标准与银行理财销售监管对齐。2011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明确类似考核要求,此次信托业跟进意味着,资管行业销售行为监管进一步统一。《办法》同时界定了销售渠道范围,信托公司可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券商、保险、保险资管等持牌机构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应当明确代理机构的准入标准并签署合规协议。
最严隔离:引入商业银行托管监管,单个投资者投单个产品的信托规模不超过50%
《办法》首次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资产托管的“防火墙”。具体来看,《办法》要求信托公司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独立托管产品财产,托管账户需为信托专户,且不同产品需单独设账确保资产独立。
值得关注的是,托管银行被赋予监督权限,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对于信托公司的违规投资操作,银行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整改,并同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这一要求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类似。
不仅如此,《办法》对于资产管理信托的组合投资管理设置了硬指标: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不得高于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不超过50%,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合计不超过80%;单个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开放式信托产品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收规模的50%。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告诉财联社记者,此次《办法》对组合投资的要求是具体落实前期监管导向,此前中信登已明确从2025年9月1日起,仅登记组合投资类产品,并发布《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业务指南(版本 V3.0)》,要求资产管理信托落实组合投资要求,不得开展实质为单一融资方提供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再接受底层为单一融资方的信托预登记,“这意味着非标信托单一融资模式彻底结束,后续非标类信托将全面实施组合投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信托产品应当由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提供便利。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比例。
最严外部审计:从业务审计延伸至单个产品按年审计
《办法》还要求,信托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同时符合两类条件的产品的净值生成进行逐产品外部审计:一是基础资产含非标债权及未上市股权的产品,二是直接投资者包含自然人的产品。审计发现问题需限期整改。
此次新规实现“业务审计”向“产品审计”的精准下沉。对比来看,此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信托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当逐项进行审计,具体条件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制度中明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明确,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单独核算,信托单位净值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信托财产状况,不得脱离基础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和风险因素影响进行分离定价。
该人士还强调,要求信托公司加强每个信托产品的风险监测,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至少按季开展风险分类,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