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0月24日电,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鼓励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省、市、县等)产能置换,各有关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跨省(区、市)产能转出方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附件3),并抄送产能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转出方为非中央企业的,转出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产能转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