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拟以1元底价,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亿华地产公司41%股权; ②亿华公司注册资本1.14亿元; ③转让所持亿华公司权益之际,还将出手多项金融资产; ④择机出售所持8685953股益佰制药股票、970605股奥瑞德A股股票、7716股中国平安A股股票、4712205股尔康制药股票。
财联社9月12日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重点围绕加大购房补贴力度、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等12个方面推出一揽子举措。
《若干措施》提出,加大购房补贴力度。各地对202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可给予购房补贴等政策支持。已出台的各类补贴政策可根据需要延续到2025年底,并可进一步延长。
同时,已购买商品住房并实际入住的家庭凭网签备案合同,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免试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当地已有一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金融机构按相应政策执行。《若干措施》还优化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方面,各地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可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再上浮1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差额。
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更好支持居民住房消费,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多种方式降低购房成本、助力群众安居,有效满足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持续开展房产展销活动。各地要利用“金九银十”等传统消费旺季和节假日,2025年底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全省累计开展不少于100场房展会、购房节等展销活动,积极搭建房产超市等一站式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企业集中推出一批位置好、品质高的优质房源,搭配家电家装大礼包等让利优惠措施,持续降低居民购房成本。(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加大购房补贴力度。各地对202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可给予购房补贴等政策支持。已出台的各类补贴政策可根据需要延续到2025年底,并可进一步延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政策。已购买商品住房并实际入住的家庭凭网签备案合同,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免试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在当地已有一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金融机构按相应政策执行。(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
五、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各地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可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再上浮1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差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六、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缴存人可凭5年内的自住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所购住房装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可创新个人住房信贷模式,面向无房青年群体推出匹配度更高的特色住房金融产品,更好满足青年群体多元化住房信贷需求。(责任单位:河南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加力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加大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力度。各地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租房。2025年郑州市力争收购存量商品房100万㎡,其他地市可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收购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
九、鼓励货币化安置。各地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和城市危旧房改造中优先采取以购代建等方式进行安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加快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已出让尚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后建设高品质住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加大“好房子”建设供给。新出让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执行《住宅项目规范》和绿色建筑标准,建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优先推动基础设施、商业、教育等配套齐全的地块供应。对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的在建项目,各地应加快完善配套,提高项目交付品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各地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合理降低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费用,规范房源、价格等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对发布虚假信息、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改正、暂停网签资格、计入信用档案等方式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本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