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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总量控制指标新规正式实施:精准监管是核心方向|行业动态
①《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将年度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简称“总量控制指标”,不再沿用此前的“稀土指标”;
                ②《暂行办法》改为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第四条),强化工信部牵头作用;
                ③政策管控强化供给刚性,稀土战略金属价值有望重估。

财联社8月23日讯(记者 汪斌)中国稀土行业正经历历史性变革。8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1号,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对稀土这一战略资源的管理进入了新阶段。

与工信部2月发布的《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通过简化管理流程、强化地方监管、明确处罚标准,提升了政策执行效率,同时弱化稀土集团的中间管理角色,直接加强对稀土企业的管控。核心变动体现精准监管的方向。

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或引发市场对供给侧收紧的预期。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明确将年度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简称为“总量控制指标”,不再沿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稀土指标”。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核心变动集中在第六条、第七条上。其中,第六条明确未来总量控制指标将直接下达给各个稀土生产企业,意味着政府的管控更加严格和细致;第七条明确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此举有望加速行业出清落后产能,未来环保不达标或者收率低的产线将被淘汰。

从管理机制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工信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三方共同管理(第三条);《暂行办法》改为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第四条),强化工信部牵头作用。

企业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中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限定为“国家推动组建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第四条),《暂行办法》则简化为"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第七条),不再强制要求“大型集团”形式。

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与下达方面,《征求意见稿》仅提及资源储量、市场需求等(第七条),《暂行办法》则明确指标拟定需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第五条);《征求意见稿》需通过稀土集团分解指标并备案(第九条),《暂行办法》则直接由部委下达至企业,并通报地方政府(第六条),取消稀土集团分解环节。

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追溯管理要求,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每月10日前上报稀土产品流向信息至追溯系统,并新增了企业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监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地方部门"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规定",新增"精准高效"等监管原则,并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第十二条)。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稀土集团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存在超指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减下一年度稀土指标”(第十六条);《暂行办法》扩大为“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西部证券8月20日发布研报称,截至8月19日,中国镨钕氧化物价格为62.5万元/吨,较年初涨幅为55.28%。今年4月,中国对钐、钆、铽、镝等7 类中重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覆盖上游氧化物至下游磁材(如含镝铽的钕铁硼),政策管控强化供给刚性,稀土战略金属价值有望重估。

财联社记者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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