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25年7月,银河、申万ETF持有规模继续领先,较上月末规模略有下降,属于正常波动; ②华泰、中信ETF成交额持续领跑,华宝证券再次跃升至第4,东大名营业部提升明显; ③除部分绝对领先的券商,其他券商差距并不显著且座次常发生微调,券商间竞争明显加剧。
财联社8月22日讯(记者 林坚)监管框架正持续优化。今年6月20日,证监会曾就修订《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将原制度名称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最新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记者获悉,《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实施。
最新实施的《规定》有四个重点内容与变化值得关注。1)强化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导向,系统性完善分类评价框架;2)优化加分指标体系,一方面引导行业聚焦高质量发展与差异化、特色化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机制设计助力中长期资金入市;3)突出“打大打恶”监管导向,完善综合惩戒机制,切实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4)券商分类评价提升ROE加分力度,引导中小机构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51家证券公司(含单列的券商资管子公司),行业高度关注《规定》的变化及带来的影响。这主要由于监管会根据分类结果,在风险控制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对不同类别的券商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发挥其“奖优罚劣”和监管“指挥棒”的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更名及内容修订后的《规定》未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而是总体立足局部完善、适度优化,现行分类评价制度框架已成熟,以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以及6方面46项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确定基础分值,结合业务发展指标等确定评价结果。
《规定》是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订,而今时隔5年再次优化。综合记者采访情况,目的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促进券商功能发挥,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更好发挥分类监管“指挥棒”作用。整体上旨在更好促进行业功能发挥,以及推动行业差异化经营,综合实力强、稳健合规的头部券商和部分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的中小券商在这一监管框架下将持续受益。
重点一: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
近年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突出校正行业机构定位,端正经营理念,发挥功能作用,通过设置专项监管工作、自律组织专项评价等方式,督促行业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例如,2024年的分类评价工作中,为引导证券公司发挥好直接融资“服务商”和资本市场“看门人”功能,提升投行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专门设置3项专项监管工作,对在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行业务质量、并购重组专业能力、新股发行定价能力3项评价中排名靠前的公司进行了加分,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次《规定》修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总则,并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突出督促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发挥功能作用、提高专业能力的鲜明导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
同时,为更好地评价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情况”,《规定》新增由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记者了解到,中证协已制定"功能发挥"专项评价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行业开展试评价,现阶段将聚焦证券公司开展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成效进行评价,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组织管理和资源投入,因地制宜落实好"五篇大文章"的战略布局。
记者也了解到,专项评价内容后续也将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引导证券公司功能发挥、专业能力提升的需要,逐步总结经验、适时调整、不断完善。
重点二: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规定》适当优化整合规模性指标。现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大部分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同时设置了对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此次《规定》修订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最高加分由1分提高至2分,同时扩大加分分位至前30名,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规定》突出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健康发展的证券行业,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也需要有活力的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结合区域、人才等资源禀赋和专业能力做精做细、优化供给、创造价值,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
《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提升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同时,落实《关于推进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特色化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
重点三: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要求,加大对违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力度。为了强化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戒,更好地落实"打大打恶"的要求,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在以下方面做了完善。
一是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级手段,坚持整体实质研判,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级。
现行《规定》第十八条列举了下调公司评价结果手段的适用情形,包括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此次修订将下调评级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在实践中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进一步提高了相关手段的可用性。
二是引导充分有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多种手段,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与暂停业务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严重程度和对行政当事人的影响,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适当提高了"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进一步强化"资格罚"自律管理手段的制度震慑,同时适当优化了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监管评级下调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三是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的,按照《规定》应当扣不少于1.5分。此次修订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这一规定的适用,以证券公司主动申请、有效减轻或消除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为前提条件,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自愿及时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规定》在总结既往分类评价经验的基础上,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等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落实穿透式监管,补充证券公司未有效防范应对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等风险的扣分标准;结合监管实际,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资管业务风险管控等项目的扣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