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这两份征求意见稿与今年1月发布的国办创投一号文的核心要义一脉相承,进一步在实操层面指引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②政府投资基金接下来的关注重点,将是切实投向科技和产业,而非以规模为目标。
《科创板日报》7月30日讯(记者 杨小小) 时隔半年,国办创投一号文的后续来了。
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步发布《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与《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未来的设立规范、投向重点、监管机制以及激励与约束体系。
可以看到,这两份征求意见稿与今年1月发布的国办创投一号文的核心要义一脉相承,从顶层设计入手,进一步在实操层面指引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重复设立、产业跟风、资源浪费等问题,并进一步对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的功能边界做出了明确,同时强化产业引导、项目投向、动态监管三方面要求。
对国办创投一号文的政策延续
今年初发布的国办创投一号文,可以说首次系统提出了“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的要求,明确各类政府出资的基金要围绕国家战略重点与市场失灵领域精准发力。而此次两份征求意见稿则是在一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设立机制、投向管理、区域统筹、投后评价、信用监管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制度化安排。
其中,《工作指引》开篇即强调,要防止政府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避免同质化竞争,推动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发展格局。这本质上也是对“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这一核心原则的直接回应。
在具体投资导向方面,《工作指引》将政府投资基金的投向明确锚定在以下重点领域:
国家级基金将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提质升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跨区域重大项目;地方基金则强调因地制宜,服务特色优势产业、区域创新能力、小微企业与初创科创企业孵化;同时鼓励联合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协同机制,形成国家级与地方基金的联动投资合力。
该文件还特别提出,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卡脖子”技术突破,提升高端产能供给能力。产业投资类基金要承担引领带动作用,创业投资类基金要覆盖早中期科技企业,推动技术成果转化。
由此可以看到,政府投资基金作为财政性资源工具,正成为引导新一轮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监管细则明确
政府投资基金目前存在的重复覆盖和分散投资等现状,也是国办创投一号文中明确的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工作指引》也做出了明确的制度化约束,包括: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已覆盖行业领域的现有基金原则上不再新设同类基金;若存在多支同类基金,鼓励在存续期结束后有序退出或通过整合重组;禁止基金投向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但同时也要防止基金在新兴产业领域“盲目跟风、一哄而上”。
此外,《工作指引》再次提到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不应以招商引资为设立目的,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更重要的是,此次发布的《工作指引》对解决上述现存问题,明确了细化的监管办法,包括:
各省级发改部门需制定本地区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三级分类形式明确产业指向,明确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关系;
清单每年最多调整一次,需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所有新设或续期基金需在实缴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未登记的老基金须在本指引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补上;
相关的信用登记信息将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未来投向评价与监督的重要依据。
《管理办法》则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提出了一套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由国家发改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组织实施,涵盖三方面核心评价指标:
一是政策取向符合性指标:是否支持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绿色发展等重点方向;二是投向布局优化指标:是否契合国家区域战略与本地重点投资清单等;三是政策执行能力指标:资金效能和管理人投资水平等。
基金若出现投向偏离、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可能被纳入负面清单,或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限投等约束措施。而评优基金,则将获得激励,包括项目推介与要素保障;国家级基金优先参投;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配套融资;管理费、出资比例等方面的适度优待。
从年初的国办创投一号文到今日发布《工作指引》和《管理办法》,从明确方向到细化评价体系,可以说,顶层设计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规划和监管已经形成了一套闭环机制。
有市场研究人士对《科创板日报》记者分析,在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指引下,政府投资基金接下来的关注重点,将是切实投向科技和产业,而非以规模为目标,要真正看到基金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成效。
但其亦坦言,《工作指引》和《管理办法》提出的登记、评价、反馈、清退等这些合规要求,可能在短期内对基金管理人、地方设基主体乃至创业企业等形成一定的操作负担,尤其是中小规模基金机构可能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平衡合规成本或成为新政未来落地后相关市场主体需要面对的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