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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科技板”十三条重磅出炉 相关部门配套细则接踵出台
财联社 李响
2025-05-07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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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银行间科技创新债券工具当前主要开放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或为率先受益的发行主体。
②已有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申报科技创新债券,金额5亿元左右,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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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5月7日讯(编辑 李响)今日上午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央行行长潘功胜提出将会同证监会、科技部等部门,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下午相关条款明细就已公布。

财联社梳理发现,针对债市“科技板”的最新规定共有十三条(以下简称新政“十三条”),涵盖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两大领域。随即,上交所、深交所、外汇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迅速发布了一些配套细则。

构建“债贷股”联动的融资体系

中债资信相关负责人点评表示,监管部门明确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将被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助力搭建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生态链。对于金融机构,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专项资金,定向用于科技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途径,破解传统信贷与科创需求的结构性错配问题。对于科技型企业,可依托科技创新债券资金支持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并购等,形成“技术信用”驱动的融资新模式。对于符合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化解早期科技项目募资难问题,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其中在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方面:

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科技型企业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

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

目前来看,金融机构中以证券公司表现最为积极。据证券时报报道,近期10余家证券公司正在积极筹备科创债的申报和发行,据初步统计,约160亿元证券公司科创债有望近期落地,有助于破解传统信贷与科创需求的结构性错配问题。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方面,据财联社《科创板日报》报道,创投机构东方富海已申请试点科技创新债券,或成首家参与试点的民营投资机构,债券金额可能在5亿元上下。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间科技创新债券工具当前主要开放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或为率先受益的发行主体。另有业内人士透露,另外还有2只提交了申请(其中1只发行要素显示期限不超过5年),等待受理。

显然,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债,对于规模体量较小的发行主体来说可能需要外部信用提供支持,目前信用增进方的能力和意愿比较关键。

中债资信企业与机构部负责人孙静媛表示,评级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构建与科创企业特征适配的信用评估体系,依托可靠的评级结果,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助力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融资,同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运用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打通科创企业融资的堵点。

重要配套支持机制有哪些?

此外在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方面:

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

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组织做市商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建立承销、做市联动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在承销商、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指数挂钩的产品。

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可根据自身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自身财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者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支持措施。

加强科技创新债券的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组织要加快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规则,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可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财联社注意到,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外汇结算中心、中债登在内的相关部门配套细则接踵出台。

如深交所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配套支持机制,打造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的良好市场生态,其中包括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鼓励发行人创新设计债券条款、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投入、降低科技创新债券交易结算成本等5大内容。

外汇结算中心表示,从即日起全额减免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成员以科技创新债券为标的的现券买卖交易手续费,减免期为2025年至2027年。

中债登也表示,将全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行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额减免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发行登记服务费。

孙静媛表示,央行会同证监会还提出创新信用评级体系,目前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体系已较为成熟,对于科技创新企业而言,要针对技术迭代快、成长弹性高的特点,增设预测性指标,着重评估企业的技术前景和成长空间,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评级机构应以投资能力作为核心评级驱动因素,强调投资专业性和投资业绩的双重验证,注重对投资资产退出前景分析,建立前瞻性的偿债能力动态评价体系。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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