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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4月11日讯(记者 李迪)为了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
4月11日,中基协发布修订后的《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中基协还发布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修订说明》(以下简称“《修订说明》”)。
《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大要点,一是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二是加强内控管理;三是细化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四是加强自律管理。
具体来看,《细则》中有以下相关规定值得关注:
1、《细则》强化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聘任和廉洁从业管理。
2、杜绝行贿行为和不规范财务行为。
3、基金经营机构应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4、《细则》将基金投顾业务整体纳入廉洁从业管理。
5、基金清算、绩效考核、风险管理等纳入廉洁从业管理。
6、从严从重惩治行贿行为。
中基协适时修订《细则》,修订内容包含四大要点
2020年3月,中基协发布施行《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修订说明》指出,近年来,随着基金行业迅速发展,广大投资者殷切期待基金行业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打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金融队伍”适逢其时。
与此同时,基金行业廉洁从业管理尚存在一些不足,部分机构存在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廉洁从业管理重制度建设轻落实执行、营销制度和标准评估调整不及时、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理解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在加强督促落实的基础上,针对基金业务及业务相关活动中出现的廉洁风险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据悉,本次修订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基金行业业务发展特点和相关自律管理实践,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加强内控管理、细化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加强自律管理等四个方面对《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共5章28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大要点:
第一,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
第二,加强内控管理。
第三,细化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
第四,加强自律管理。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
《细则》修订内容强调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具体修订内容包含以下三方面。
第一,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细则》要求,在机构职责层面,完善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廉洁从业管理双向互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第二,完善廉洁从业管理的监督机制。结合《公司法》修订情况完善审计委员会相关内容,要求基金经营机构为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完善合伙企业廉洁从业管理职责要求。
具体来看,《细则》还要求,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建立健全廉洁从业风险和违规事项内部报告机制。
具体来看,《细则》明确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相关报告义务,要求基金经营机构通过畅通的内部沟通机制,识别风险、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落实责任追究,强调严格保护内部报告人合法权益。
加强内控管理,杜绝行贿行为和不规范财务行为
《细则》的第二大修订要点有关“加强内控管理”,主要包含四大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人员管理方面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具体来看,一方面,《细则》要求在考察评估中对重大廉洁从业问题实施一票否决,加强正向引导激励和反向惩戒约束作用。另一方面,《细则》强化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聘任和廉洁从业管理。
第二,杜绝行贿行为和不规范财务行为。增加虚报费用支出、变相支付费用等典型不规范财务行为,坚决要求在营销活动中杜绝行贿行为。
关于营销费用管理,《细则》明确,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机构营销制度,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额度等,并对营销制度和标准定期予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
《细则》还强调,基金经营机构应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机构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问责,杜绝行贿行为,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细则》还明确,基金经营机构在法律法规调整、市场环境或者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评估调整营销制度和标准的具体要求。
第三,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在机构廉洁文化建设中增加对工作人员全周期管理和规范行为操守的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细则》要求,基金经营机构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第四,新增加强内部信息保密要求。
《细则》要求基金经营机构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细化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投顾业务整体纳入廉洁从业管理
《细则》的第三大修订要点有关“细化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主要包含四大方面内容,分别针对投顾业务环节、投研交易业务环节、运营环节、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环节。
关于投顾业务环节,《细则》将基金投顾业务整体纳入廉洁从业管理。
《修订说明》指出,随着基金投资顾问试点以来发展迅速,服务人群、服务资产规模日益增大,有必要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整体纳入廉洁从业管理,强化公平竞争意识。
具体来看,《细则》明确,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其他基金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八类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一类就包括,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投顾业务的,未对基金销售费用和基金投顾费用的收取做出合理安排,损害投资建议客观性、公允性。
关于投研交易业务环节,《细则》也强化投资研究交易环节的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细则》增加禁止以各类信息泄露、让渡股票池维护管理权限以及配合或者接受他人指令从事交易活动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要求。
关于运营业务环节,《细则》将基金清算纳入廉洁从业管理,以应对实践中基金退出和产品清算环节存在的廉洁从业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细则》要求,在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产品清算等过程中不得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除上述三个业务环节外,《细则》还在业务相关活动中将绩效考核、风险管理等纳入廉洁从业管理。为基金经营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具体要求提供依据。
具体来看,《细则》要求,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绩效考核、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自律管理,从严从重惩治行贿行为
《细则》的第四大修订要点有关“加强自律管理”,主要包含三大方面内容。
一是从严从重惩治行贿行为。
坚决惩治在开展基金业务或者业务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行贿行为或者以贿赂手段干扰基金相关工作的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具体来看,《细则》指出,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四大类情形之一的,中基协依照自律规则从重处理。其中一类情形就包含在开展基金业务或者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行贿行为或者以贿赂手段干扰基金相关工作。
二是规范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
《修订说明》指出,中基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对本细则中涉及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进行相应更新。
三是完善违纪人员移送安排。《修订说明》指出,《细则》明确,中基协发现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移交所在机构、党组织。
具体来看,《细则》要求:
中基协发现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基金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发现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移交所在基金经营机构、党组织,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